- 主要职责
- 领导简介
- 机构设置
- 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城乡建设厅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川编发〔2019〕6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3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及保留的职责
1.将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和农房产权产籍管理职责划给自然资源厅,保留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
2.将风景名胜区和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给省林草局。
3.将指导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职责划给农业农村厅。
(二)划入的职责
原公安消防部门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
(三)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划转机关
1.将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承担的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厅机关。
2.将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承担的指导全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职责划归机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省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建立本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抗震技术地方规范和标准图集,组织开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指导和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七)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城镇防汛排涝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公园城市建设。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一)承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担贯彻执行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推行。
(十三)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级建设民间组织的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名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办公时间: 8:3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邮编:610041
办公电话:028-85568174
传真:028-85568193
通信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邮政编码:61004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厅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行政财务、机要、安全、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外事、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规定指导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城乡建设系统的各专项资金;承担厅统筹利用外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落实;组织厅直管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核和报批;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计划,负责组织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的编撰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
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组织制定建筑类企业、单位和机构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组织制定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参与对建设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市场行为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住房改革和保障处
拟订全省住房政策、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全省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和省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商品住宅发展规划;参与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行业机构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拟订城镇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拆迁、房地产交易、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七)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负责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八)建筑管理处(对外建筑劳务管理处)
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拟订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负责省外入川建设类企业及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实施建筑活动监督执法。负责省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九)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指导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指导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城市道路(含桥梁)、供水、节水、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含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全省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十)村镇建设处
指导全省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省镇乡和村庄的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和小城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的建设。
(十一)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建筑物抗震办公室)
拟订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及技术政策;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省属及以上国有投资工程(房屋及市政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防震减灾工作;拟订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承担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职责。
(十二)景观园林处
负责全省城乡园林绿化工作。拟订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城市景观建设政策法规和技术文件。组织指导公园城市建设。指导园林城市系列创建工作和城市人居环境示范奖的创建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生态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城市风貌管控和城市设计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三)标准定额处
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工期定额;负责建筑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制定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负责施工合同管理。
(十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负责研究拟订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扬尘防治、竣工验收备案及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行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和监督执行。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考核。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
(十五)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政策研究、拟订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承担职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六)综合执法监督局
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查处城乡建设领域重大违法案件,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组织协调跨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市县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导全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十七)人事教育处(内部审计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劳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拟订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全省建设行业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参与建设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的专业设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厅属院校管理,指导建设人才交流和相关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民间组织工作。
(十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承担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工青妇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以及厅属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等职责。
- 机关服务中心
- 四川省建设建材工会
-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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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住房监测和研究发展中心
- 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和勘察设计技术中心
- 四川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
- 四川省城乡建设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