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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工作机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通信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邮政编码:610041。

联系电话:028-85593511。

传真号码:028-85568193。

电子邮箱:scszjt710@163.com。

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厅办公室领取,也可以从厅门户网站下载。填写要求:①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②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③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④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应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采取以下途径提交申请材料:

(一)信函申请。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厅(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提交当面申请。申请人当面申请时,如书写确有困难,工作人员可以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电子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scszjt710@163.com)提交申请。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您提交的电子邮箱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构或受理机构的答复未能及时送达您,因此电子邮箱申请仅作为便民服务的一种辅助方式。为保证您如期收到答复,请您在提交电子邮箱申请后,及时与我们联系。

(四)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028-85568193)提交申请。请您在提交传真申请后,及时与我们联系确认。

目前,我厅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受理流程

(一)登记。我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登记收到申请的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其中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厅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电子邮箱、传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需与我厅联系确认,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审查。我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法定要素欠缺的,我厅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一般以书面形式。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厅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答复。

1.答复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我厅给予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我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其他行政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

2.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厅负责公开或需另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补正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出具并送达《答复书》。我厅根据申请人要求,采取邮寄、当面领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答复书》。

五、说明事项

(一)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我厅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我厅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二)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我厅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六、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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