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12〕121号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全面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page##]
(一)全面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价是基础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承担起领导责任,充分依靠基层群众和专业队伍,加强部门协作,按照我省“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深入、全面地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充分运用好历年来开展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地震灾区地质灾害排查、汛前检查、汛期督导等已有工作成果。以县为单元在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重点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以及川西、盆周山区、川东北、川南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调查。加大对城镇、学校、景区等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危险性的评价力度。调查评价结果及时提交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调查评价要成为一项常态工作,其成果能满足当地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做好调查成果综合集成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重要核设施等重点、敏感区域,隐蔽性强、危害大、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尽快组织力量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按轻重缓急纳入省级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库或当地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计划,及时采取监测预警、应急除险或转移避让、工程治理等措施。(国土资源厅等省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防治措施)
(三)加强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发现灾害隐患,及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向社会公布。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发现上报的隐患点要按分级负责要求,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根据调查评价结果和灾情险情发展,及时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预案。实行防灾预案动态管理,对预案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发生变动的,适时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培训,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示。调查评价、勘查及动态巡查等基础工作的成果要在群测群防体系建设中充分运用和深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加强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四)大力实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多部门联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雨情汛情等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精度,提高面上预报预警信息的时效性和局地预报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群测群防和监测预警体系。(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气象局负责)
(五)完善监测预报网络。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充分发挥监测预报网络体系的主动预防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存在较大影响,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高山峡谷地带,有针对性地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鼓励使用滑坡报警器、裂缝伸缩仪、自动雨量计等简易监测设备。对重点区域内影响大、规模大、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安排采集数据、视频传输、远程会商等各方面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专业监测。〔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page##]系统,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将预报或预警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基层第一线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重点加强农村山区、部分建设工地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采取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受威胁群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在建项目管理及施工人员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提供公共岗位,推广汛期地质灾害专职监测人员制度。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省、市(州)、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广大群众的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主动预防避让的应急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及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气象局负责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八)大力推行主动避让。结合地质灾害主动预防避让工作需要,从各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支持开展多方位布局、多功能建设、多途径利用的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地质灾害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要严格开展场地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房屋建筑设计标准要能满足应急避险的要求。全省要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主动预防避让,在重要转折天气过程前,主动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提前转移至安全地带。大力推行生活补助制度,对提前主动避让至安全地带的群众给予补助。〔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电监办等加强指导〕
(九)严格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大力推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公示、告知、督查、承诺制度,切实将评估结论与防灾措施建议落到实处,努力减少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扶贫移民局、省国资委、省气象局、四川电监办、成都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指导)
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省扶贫移民局、省气象局、四川电监办、成都铁路局等分别指导〕
(十)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各地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多渠道争取和统筹使用资金,适当提高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补助标准,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做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点选址的安全性和适宜性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林业厅等加强支持、指导〕
四、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一)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加快实施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专项规[##page##]划。抓紧启动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州)、县(市、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尽快构建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对长期在地质灾害防治一线工作的人员,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扬奖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等加强支持、指导〕
(十二)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加大向国家争取地质灾害治理资金力度,做好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等基础工作。对实施搬迁避让难度大、威胁人数众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划分,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我省地勘专业队伍的技术支撑作用和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等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十三)加强汶川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全面开展地震影响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及相关市(州)、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大汶川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对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及时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应急除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加强支持、指导〕
(十四)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按照职能职责划分,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核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论证,明确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做到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订防灾预案,落实工程治理和主动预防避让等措施,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对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相关属地政府应对应急抢险工程涉及的征地、赔偿等工作进行积极协调并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军区后勤部、武警四川总队、四川电监办、成都铁路局等部门、单位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十五)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地灾易发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适度提高我省地震灾区和人口密集地区等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等加强支持、指导;国土资源厅负责适度提高我省地震灾区和人口密集地区等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有效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充分发挥科技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支撑作用,科学应对突发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并充分听取专家论证[##page##]意见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决策机制。对隐患明显、一时难以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开展应急排危除险。要加强对群发性泥石流、复杂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要通过应急处置尽量减轻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降低和规避地质灾害风险。〔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等加强指导〕
(十七)努力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并及时更新。支持各地统筹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必要的救灾必备物资和医疗救护用品储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监测队伍,加强以专业地勘单位为主体的工程技术队伍、技术支撑专家队伍、科研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应急技术和管理机构硬件能力建设,支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配备应急抢险车辆、应急通信和其他专业设备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地矿局、省冶金地勘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十八)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镇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让等防灾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在操作层面防范的主体作用。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场镇、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汛期专职监测人员专人盯守巡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果断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加强支持、指导〕
(十九)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应急处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驻川武装警察、公安民警、消防官兵、民兵预备役及其他力量要积极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二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文件精神,抓紧修改和完善《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地方性配套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健全地质灾害防治法制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一)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向国家争取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各地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监察厅、审计厅加强监督〕
(二十二)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积极向国家争取科研经费和项目,加大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灾害监测与治理等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无人飞机、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page##]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科技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通过相关科技计划、基金和行业科研专项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二十三)强化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和演练。各地要组织重点地区负责同志、基层组织负责人、施工工地负责人、中小学校负责人、骨干群众等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针对普通群众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加强受威胁群众重点参与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处于地质灾害高发区内的县(市、区)及各工程建设项目每年均要开展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操作性强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要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数确定应急演练规模,务求实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教育厅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灾演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扶贫移民局、省国资委、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四川电监办等相关部门加强指导〕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并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做好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公路(乡道、村道由乡镇、村负责)、航道沿线危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水利(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电监部门要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生产生活场所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周边地质安全隐患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扶贫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做好在建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改革、科技、教育、民政、铁道、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防灾信息与部门工作间的充分衔接,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格局。(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电监办、成都铁路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