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修订后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修订后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立法规范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如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相关文体场所设施对未成年人开放不足、留守儿童监护缺位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在12月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条例》有不少亮点,如明确儿童利益优先原则,首设“未成年人权利”专章,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任,强化了学校和教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对残疾未成年人,弃儿、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患有艾滋病或者父母患有艾滋病、服刑劳教人员子女等六类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
针对我省留守未成年子女的特殊保护规定:“父母应当关心留守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应当与学校、留守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留守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监护服务工作”等。 (记者 熊润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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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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