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解读《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要求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二)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
(三)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运输木材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直接向木材生产者购买木材的,应当出示缴纳有关费用的票据;(五)国家和我省规定应施检疫的,应当出示检疫证明。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木材运输证:
(一)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二)填写内容或者印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经有权部门依法宣布作废或者失效的;
(四)提前使用木材运输证的;
(五)伪造、涂改、买卖的。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正当理由、货证相符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应当及时告知货主或者承运人在10个工作日内凭原木材运输证到查验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查验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补办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木材运输证。禁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已开具的木材运输证上签字延期。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木材运输申请人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或者出示有效证明、证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木材运输证。货主向省外运输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及其制品申办木材运输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办理木材运输证。
木材运输实行一车(船)一证。由火车或者船队进行批量运输的木材,在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的情况下,可以核发一张运输证。
木材运输证从起运地到终点全程有效。在运输途中需要中转、变更运输工具的,凭原木材运输证到中转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换领木材运输证。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所运输的木材:(一)无木材运输证的;(二)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三)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四)使用无效木材运输证件的;(五)无正当理由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六)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及运载工具。
责任编辑:
陈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