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763894/2023-00010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文 号: | 川医保发〔2023〕1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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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
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3〕10号
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更好反映技术劳务价值,我局按照《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要求,组织开展了本年度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履行相关程序后形成了2023年度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方案内容。本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共计257项,其中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超声类等项目价格41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的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价格216项。(具体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确保调价政策措施落地落实。二是落实主体责任。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要主动向患者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沟通解释,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三是做好工作衔接。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要提前谋划,及时对接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信息系统,对调整项目价格进行更新完善,并按要求做好价格信息公示。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