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公证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2019年10月24日,我厅会同省人社厅颁布了《四川省公证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受到了广大公证员的高度欢迎。2021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体系和制度规范,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我们积极与人社厅对接沟通,认真推进全省公证员职称评审制度建设。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展了政策研究,广泛听取系统内外相关专业人士和公证员的意见后,研究修订了《四川省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征求意见稿)》。
2022年3月9日,我厅联合人社厅组织召开了全省公证员专业职称标准条件专家论证会。论证会上,专家组一致通过公证员职称标准条件,并根据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2022年4月,重新征求人社厅专技处的意见,并修改完善。5月17日,书面征求了各市(州)司法局、省公证协会市(州)办事处、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意见建议,共3个单位回复,收集意见5条,采纳意见2条,其余意见均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同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相关规定,开展了合法性审查,审查意见均已采纳并进行修改。
《四川省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是在2019年10月24日制定的《四川省公证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已经在2021年10月24日失效)基础上的修改完善及补充,不存在社会性风险。
二、政策依据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和《四川省公证员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司法发〔2019〕111号)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阐释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设置了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职称名称以及适用范围,健全公证的的职称层级搭建起职称总体框架;第二部分为“基本申报条件”,从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学历资历、专业能力、业绩及学术成果、基层专技人员扶持、继续教育等方面作了细化区分,具体规定了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级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第三部分为“破格申报条件”,明确了破格申报的具体要求;第四部分为“答辩”,明确了答辩情形;第五部分为“附则”,列出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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