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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115100000/2022-00001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司法厅
  • 成文日期: 2022-10-31
  • 发布日期: 2023-10-24
  • 文  号: 川司法发〔2022〕10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31日

四川省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进一步加强公证员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依法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专职从事公证工作的执业公证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有良好敬业精神,客观公正诚信履职,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风正派,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3.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对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查的,不得申报;

4.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四级公证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公证员执业1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公证员执业3年以上。

(二)三级公证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员执业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四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员执业4年以上。

(三)二级公证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员执业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员执业5年以上。

(四)一级公证员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公证员执业5年以上。

第六条  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四级公证员

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办全省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1件以上;

2.累计办理公证事项300件以上,并提供反映自身能力水平的公证事项5件以上;

3.承办的公证案例,入选司法部公证案例集(库)1件以上,或入选省公证协会公证案例集(库)2件以上;

4.获得省公证协会课题评选优秀奖1次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公证协会知识竞赛、业务竞赛、辩论赛的优秀奖1次以上。

(二)三级公证员

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累计办证量不少于600件,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办全国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1件以上,或全省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2件以上;

2.承办被省公证协会列为疑难、复杂公证事项5件以上;

3.承办的公证业务,入选司法部公证案例集(库)2件以上;

4.承办的公证业务,入选省公证协会公证案例集(库)4件以上;

5.获得市(厅)级以上课题评选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公证协会课题评选二等奖以上;

6.获得省级以上公证协会知识竞赛、业务竞赛、辩论赛的个人二等奖或优秀辩手奖以上;

7.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中讲授专业课2次以上;

8.作为前二名作者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理论文章、研究课题、调研报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三)二级公证员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三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办全国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2件以上,或全省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3件以上;

(2)承办被省公证协会列为疑难、复杂公证事项8件以上;

(3)承办的公证业务,入选司法部公证案例集(库)3件以上;

(4)承办的公证业务,入选省公证协会公证案例集(库)5件以上;

(5)承办的公证业务,被司法部评为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1件以上;

(6)获得省级以上公证协会知识竞赛、业务竞赛、辩论赛的个人一等奖或最佳辩手奖以上。

2.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任现职期间,学术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证事务理论和实务领域取得较高课题研究成果,获得市(厅)级课题评选二等奖以上,或获得省公证协会课题评选一等奖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理论文章、研究课题、调研报告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3)出版发行公证或法律业务著作(编著)1部以上;

(4)作为主研人员,主持完成市(厅)级公证事务理论、实务课题研究2项以上或参与省(部)级公证事务理论、实务课题研究1项以上,并取得研究成果;

(5)在本科院校讲授专业课2次以上;或在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中讲授专业课1次以上。

(四)一级公证员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办全国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3件以上,或全省重大影响的公证事项4件以上;

(2)承办被省公证协会列为疑难、复杂公证事项15件以上;

(3)承办的公证业务,入选司法部公证案例集(库)4件以上,或入选省公证协会公证案例集(库)7件以上;

(4)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公证机构有突出贡献,使该公证机构的业务工作在全国同行业中成绩突出,在任现职期间,该公证机构受到省(部)级或中国公证协会的表彰1次,并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3次以上,该机构主要负责人视为符合本条件;

(5)承办的公证业务,被司法部评为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2件以上。

2.能够组织开展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任现职期间,学术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证事务理论和实务领域取得重大课题研究成果,获得中国公证协会课题评选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厅)级课题评选一等奖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3)出版发行公证或法律业务著作(编著)2部以上;

(4)作为主研人员,主持完成省(部)级公证事务理论、实务课题研究2项以上或参与国家级公证事务理论、实务课题研究1项以上,并取得研究成果;

(5)在本科院校讲授专业课3次以上;或在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中讲授专业课2次以上。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累计计算。

第八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学时登记。

第十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相关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三级公证员。

(一)在公证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学成果,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前二名);

(二)作为主研人员,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地(市)级有关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或公证行业规范,并颁布实施;

(三)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获全省优秀公证员称号。

第十二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由2名二级公证员推荐,任现职期间符合“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相关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二级公证员。

(一)在公证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科学成果,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

(三)作为主研人员,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全省有关法规、规章或公证行业规范,并颁布实施;

(四)全省有较大影响,获得四川十大法治人物或全国优秀公证员称号。

第十三条  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和理论成果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由2名一级公证员推荐,任二级公证员期间符合“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相关条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前2年破格申报一级公证员。

(一)在公证业务相关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重大价值的科学成果,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二名);

(二)获得国家级表彰,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三)作为主研人员,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全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公证行业规范,并颁布实施;

(四)全国有较大影响,获得中国十大法治人物称号。

第十四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五条  推行全员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申报公证员高级职称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四川省公证员职称的基本条件,不作为职称评审结果的直接依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行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本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公证业务”指与公证员及公证行业有关的相关事项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法学专业知识、公证行业和公证队伍的管理发展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

(二)“公开刊物”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著作”指具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公证业务方面的专业著作或译著。

(三)“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

(四)“全国重大影响的公证”指司法部和全国公证协会向全国推广的公证案例,或国家新闻媒体予以报道,引起一定社会影响的公证案例。

(五)“全省重大影响的公证”指省司法厅和省公证协会向全省推广的公证案例,或省级新闻媒体予以报道,引起一定社会影响的公证案例。

(六)“疑难、复杂公证事项”指继承、意定监护、综合性养老、提存、企业资产重组、房屋买卖、证据保全、现场监督等公证事项。提交材料需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公证协会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书。

(七)“任现职期间”指具有现职称之日起至申报规定的基准日期间,未取得职称任职资格按照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之日起计算。

(八)“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般包括省、市政府、哲学规划办、社科联等部门颁发的关于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成果的奖励。比如正式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著作(含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或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以及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采纳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都可以申报该奖。一般情况下,优秀成果奖分著作、论文、调研咨询报告三大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

(九)“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十)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十一)本条件中“市(厅)级”指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省级各部门;所提“地(市)”指设区市、自治州,不含县级市。

(十二)基层指全省乡镇、民族地区〔指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各县(市)及其他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待遇县〕所属有关单位,以单位法人注册地为准。

第十八条  业绩认定依据

(一)本条件中的“主要贡献者”、“主研人员”是指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主要以获奖证书、课题合同书、立项通知书和结项证书等相关材料为准。

(二)公证员执业期间,其工作能力、业绩与成果的认定依据,需提交承办的公证卷宗和所在单位证明,并以任现职期间内取得为准。

(三)参与制(修)订全国或全省有关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及公证行业规范,需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四)继续教育是每年省公证协会下达的继续教育课程指标不低于40个学时,由省公证协会出具证明。

(五)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文章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其学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第十九条 本条件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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