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十八)
本期话题
河湖长制督查。
第三十七条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河湖长履职及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条文主旨
明确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以督查方式对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情况和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过督查倒逼问题整改,督促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推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落实。
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河湖治理和保护,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实地考察长江、黄河等流域保护发展情况,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我们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河长制提供了根本遵循。水利部在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提出“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要把“强监管”作为主基调。省总河长全体会议、全省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会议强调“要深化‘四不两直’督查机制,强化河湖管护典型问题发现、曝光和整改。”因此,找准影响河湖健康的关键症结,是高质高效开展河湖保护治理、维护河湖健康、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基础。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单位或个别领导不敢直面真矛盾、暴露真问题,进而导致河湖健康治理难以找到真问题、落实真举措、解决真矛盾。对此,四川以解决真问题为目标导向,系统性的创新实施暗访督查制度,成为新形势下发现问题的重要途径、解决问题的有力抓手、倒逼各级河湖长和河长办履职尽责的有效手段,为推动河湖长制“有名”“有实”更“有能”提供了最坚强的保障。
2022年3月,正式施行的《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明确规定: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河湖长履职及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标志着我省河湖长制暗访督查工作从“有章可循”迈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督查开展情况
在此背景下,自2017年以来,四川以监督各级河湖长制工作开展为契机,积极探索暗访督查制度的创新实施模式,助推河湖健康保护工作。目前,全省范围内已全面系统的运用暗访督查制度,以暗访督查方式对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有力有序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并已成为推动四川各地河湖长制工作落地见效的重要工作手段。5年来,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水利厅直属水管单位,采取暗访为主与明查相结合,采用“四不两直”方式,运用督查APP、无人机等现代化手段,深入河湖管理一线、直插问题现场,轨迹覆盖全省14个重要河湖流域21个市(州)183个县(区、市)1500余个乡镇(街道),踏勘点位3200余处,发现并督促地方整改问题1100余个,全省各级河湖长巡河巡湖共计530余万次,整治各类问题74万余个。省河长制办公室对450个重点问题下发提示单,对整改销号进度滞后的市(州)进行提示,对进度严重滞后的市(州)开展进驻指导、挂牌督办、约谈移交。强化督查考核与激励问责手段,各级各地提醒约谈1100人次,通报2391人次,追责问责94人次,有力有序的推动了全省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下步工作举措
《条例》出台后,省河长制办公室紧紧围绕河湖长制“六大任务”,持续深化暗访督查工作,全力推动《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在各地落实见效。
创新督查方式
探索开展进驻式督查
采取多种手段纵深推进暗访督查工作落实,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加入暗访督查队伍,增加随机督查、专项督查、回头看、挂牌督办频次。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暗访工作,主要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小范围暗访。探索开展省级河湖长制进驻式督查,拟在五年内基本覆盖全省21个市(州)、部分县(市、区),进一步压实各级河湖长责任。
严格考核问责
在真查实改上持续用力
将《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中涉及资金利用、项目建设等情况纳入暗访督查及年度考核。强化提示、约谈、通报、移交等督促手段的运用,对发现问题不跟踪、多次督促未整改、重大问题未销号的,及时启动提示、约谈、通报程序。用好考核“指挥棒”,结合实际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和激励机制。
强化联防联治
开展跨界河流联合暗访
加大与周边省份联合暗访力度,联合交办、交叉督促、共同整改,进一步建立跨省河长制办公室定期信息共享、工作会商,跨界河湖水质监测数据交流等机制,进一步完善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全面构建协同治水工作新格局。
科技引领赋能
加快构建立体监管体系
构建“天上看、地上查、河上巡、网上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天上看”主要运用遥感影像、无人机实现对河湖“四乱”等问题的快速监测和有效治理;“地上查”通过现场暗访督查对天上看存在的问题进行实地校核;“河上巡”通过巡河APP对涉河湖问题进行记录和下发;“网上管”建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上报的各种履职尽责情况实现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