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十五)

  • 2022年05月13日 17时09分
  • 来源: 四川河湖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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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期话题:

    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条文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巡查等方式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

    涉及跨区域河湖问题,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的原则,由相应河湖长牵头协调处理。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本级总河长或者上级河湖长报告。

    条文解读: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由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自此,多头管水向“首长负责、部门共治”迈进,分段治水向“区域协同、流域共治”迈进。

    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我省不断探索建立省际协同、流域统筹、部门联动的河湖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省际协同方面,先后与云南、贵州、重庆、甘肃、陕西、青海、西藏等所有相邻省份签署跨界河湖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建立工作机制。其中,川滇两省制定出台保护治理泸沽湖“1+3”方案,已连续3年联合印发长江(金沙江)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清单,推动跨省河湖治理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川渝首创设立跨省河长制联合推进办公室,互派工作人员驻地交流工作,联合打造全国首个长江干流生态保护跨省补偿机制样板;川陕甘三省联合开展嘉陵江上游(白龙江)水面垃圾防控处置,汛期垃圾入侵问题得到有效改善;川滇黔三省联合制定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和条例,为构建联防联控长效机制提供法治保障。

    流域统筹方面,例如:沱江省级河长牵头成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先后研究制定《沱江流域水质达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通过明确目标,压实责任,统筹流域内7市扎实开展工业源全面达标、城镇污水处置补短板、农村面源控污、典型河道内源减量等“八项行动”,推动沱江水质明显改善。嘉陵江、泸沽湖省级河湖长共同签署流域省级河湖长令,出台省级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流域内市(州)会商河湖管理保护重难点问题,推动河湖长制各项任务落实。

    部门联动方面,明确了河湖长制“5+9”重点工作。“5”即:水利部门牵头的水资源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河湖“清四乱”、水土保持、小水电清理及生态流量监管等5个方面的工作任务;“9”即: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监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的沿岸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治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的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长江流域禁捕禁渔,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的水源涵养区管理保护,林草部门牵头的河道岸线及沿江森林或湿地保护等9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出台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形成“大联动、大治理、大融合”的河湖管护新格局。

    下一步。全省各级各地还要进一步深化联防联控机制,不断丰富联防联控合作形式,强化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的落实,全面实现河湖管护治理从“分段治”到“全域治”。

    责任编辑: 余庆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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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十五)

  • 2022年05月13日 17时09分
  • 来源: 四川河湖微信公众号
  • 本期话题:

    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条文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巡查等方式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

    涉及跨区域河湖问题,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的原则,由相应河湖长牵头协调处理。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本级总河长或者上级河湖长报告。

    条文解读: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由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自此,多头管水向“首长负责、部门共治”迈进,分段治水向“区域协同、流域共治”迈进。

    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我省不断探索建立省际协同、流域统筹、部门联动的河湖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

    省际协同方面,先后与云南、贵州、重庆、甘肃、陕西、青海、西藏等所有相邻省份签署跨界河湖联防联控合作协议,建立工作机制。其中,川滇两省制定出台保护治理泸沽湖“1+3”方案,已连续3年联合印发长江(金沙江)年度河湖长制工作清单,推动跨省河湖治理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川渝首创设立跨省河长制联合推进办公室,互派工作人员驻地交流工作,联合打造全国首个长江干流生态保护跨省补偿机制样板;川陕甘三省联合开展嘉陵江上游(白龙江)水面垃圾防控处置,汛期垃圾入侵问题得到有效改善;川滇黔三省联合制定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和条例,为构建联防联控长效机制提供法治保障。

    流域统筹方面,例如:沱江省级河长牵头成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先后研究制定《沱江流域水质达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通过明确目标,压实责任,统筹流域内7市扎实开展工业源全面达标、城镇污水处置补短板、农村面源控污、典型河道内源减量等“八项行动”,推动沱江水质明显改善。嘉陵江、泸沽湖省级河湖长共同签署流域省级河湖长令,出台省级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流域内市(州)会商河湖管理保护重难点问题,推动河湖长制各项任务落实。

    部门联动方面,明确了河湖长制“5+9”重点工作。“5”即:水利部门牵头的水资源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河湖“清四乱”、水土保持、小水电清理及生态流量监管等5个方面的工作任务;“9”即: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监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的沿岸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治理,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的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长江流域禁捕禁渔,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的水源涵养区管理保护,林草部门牵头的河道岸线及沿江森林或湿地保护等9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出台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形成“大联动、大治理、大融合”的河湖管护新格局。

    下一步。全省各级各地还要进一步深化联防联控机制,不断丰富联防联控合作形式,强化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的落实,全面实现河湖管护治理从“分段治”到“全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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