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十二)
本期话题为:总河长令、河湖长令的制发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县级以上河湖长根据省有关规定可以签发河湖长令。
条文主旨:
明确县级以上总河长、河湖长可以通过签发总河长令、河湖长令安排部署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条文解读:
背景:
2017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为推动河湖长制工作,全国各地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总河长令、河湖长令的形式安排部署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就是其中之一。2017年10月,湖南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以省总河长令形式安排全省河湖长巡河工作。
我省于2020年10月印发《四川省总河长令制发工作办法》,首次在我省提出总河长令,规范省总河长令制发规则。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两年,省委书记彭清华、省长黄强两位省总河长共同签发省总河长第1号令及第2号令,公布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年度河湖管理保护重点工作。2022年3月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人大副主任邓勇、副省长叶寒冰两位嘉陵江、泸沽湖省级河湖长共同签发嘉陵江泸沽湖省级河湖长第1号令,强化流域联防联控工作。
什么是总河长令、河湖长令
总河长令及河湖长令是一种由总河长、河湖长签发的针对河湖长制工作的行政命令。
制发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保制发过程及结果依法合规。
坚持责任导向。落实各级各地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河湖管理保护实际需求,以问题为导向,精准施策,提升成效。
坚持精文控量。坚持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注重实效、提高效率。
制发主体及内容
总河长令由县级以上总河长签发,印发对象为本级河湖长,下一级总河长、河湖长,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内容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全面深化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河湖长制工作重大决定、重大专项行动、重要工作措施等。
河湖长令由县级以上河湖长签发,内容主要是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重点工作。具体制发办法省河长制办公室目前正在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