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九)
本期话题为:省级河湖长职责。
第十五条 在全省重要河湖设立省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安排部署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年度重点任务;
(二)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三)明确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
(四)组织对省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完成省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六)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文主旨:
明确省级河湖长主要职责。
条文解读:
《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四川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在全省重要河湖设立省级河湖长。自2017年实施河长制以来,四川省在沱江、岷江、嘉陵江、涪江、金沙江(长江)、渠江、青衣江、大渡河、安宁河、雅砻江等10大省内主要河流,设立省级河长。省级河长由有关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担任。自2018年实施湖长制以来,四川省增设泸沽湖和黄河省级河湖长。2020年,针对跨界河流和重要保护河流,设立琼江和赤水河省级河长。
省级河长湖长是其责任河湖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统筹各方力量,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突出问题。2017年以来,24位省级河长认真履职、率先垂范,开展巡河巡湖144次,带领全省近5万名各级河湖长巡河巡湖530万余次,整治各类河湖问题70万余个,有效推动全省河湖面貌持续向好。各级各部门在省级河长的坚强领导下,河湖管护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沱江省级河长统筹制定《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水质达标率同比提升6个百分点;岷江省级河长聚焦重点河流,强力推进支流锦江水质达标;琼江设立省级河长以来,在省级河长大力推进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干流水质稳定达标,支流水质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