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六)
本期话题为:四川省河湖长体系。
第九条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总河长。根据需要设立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开展工作。
按照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段(片)设立省、市、县、乡级河湖长,在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领导下开展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
条文主旨:
明确全省建立总河长领导,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的体系。
条文解读:
河湖长,顾名思义就是一河(湖)之长,就是牵头管理某一条(个)河(湖)的人,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我国历史上第一位河长:说到治水管河,中国人第一个想到的一定是大禹。历史上大禹曾经为治理黄河水患,三过家门而不入,最终完成了治水大业,成就一段佳话。
四川省历史上最出名的河长:战国时期蜀郡太守李冰治理岷江,修筑都江堰,解决了岷江泛滥成灾的问题,造就了四川“天府之国”的美誉。
全省河湖长设立情况:2017年实施河湖长制以来,全省上下按照“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分级分段(片)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近5万名,其中省级26名、市级400余名,县级近4000名,乡级近15000名,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近30000名村级河湖长,对全省各类水域进行全覆盖管理保护。
总河长:我省实行双总河长制度,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其中省总河长由省委书记彭清华,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强担任。
省级河长:全省设沱江、岷江、雅砻江、安宁河、长江(金沙江)、大渡河、嘉陵江、涪江、渠江、青衣江、黄河、赤水河、琼江及泸沽湖14个省级河湖,分别由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24位省级领导担任省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省级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市、县、乡、村河湖长分级分段(片)负责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成效:五年来,全省各级河湖长知责明责,认真履职。因河施策,对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行差异化治理,滚动编制“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3562册,完成224条河湖健康评价;定期或不定期以“四不两直”明查暗访、联合巡河等方式开展河湖巡查调研,巡查河湖水质、河湖保洁、入河排污等情况以及侵占河道、妨碍行洪、非法采砂、非法排污、非法捕捞、破坏航道等问题,共巡河问河530余万次,整改问题70余万个;强化流域河湖联防联控,统筹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全省各级签署联防联控协议779个。
在各级河湖长的不懈努力下,四川河湖面貌不断改善,水环境水生态不断向好,巴蜀大地处处呈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良好态势,四川省连续两年获得国务院激励表扬。2021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创“十三五”以来最好水平,203个国考断面,195个达到Ⅲ类以上,优良断面占比96.1%(其中“十三五”期间的87个国考断面优良率100%,较“十三五”初期提高26.4个百分点),V类和劣V类断面全面消除,优良断面数为全国第一,切实担起了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的重任,有效保障了一江清水向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