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四)
本期话题为:河湖长制工作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及相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林业和草原、测绘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条文主旨
通过河湖长制“三个不代替”原则,明确固化河湖长制工作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及相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条文解读
一、背景
此条明确提出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及相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和河湖长制工作,背后充分体现了河湖长制“三个不代替”原则的立法主旨。“三个不代替”原则即不代替河湖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不代替部门“三定”职能、不代替部门行政执法。
我省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初期,一方面河湖长和河长办对河湖长制工作的要求存在误解误读,部分县级河长制办公室也存在对自身职责理解认识不到位,工作督办、分办手段不多,导致河湖长制工作“单部门”化倾向严重;另一方面有的部门在对自己在落实河湖长制过程中的任务不清,认为是在为河长制办公室“打工”,推诿扯皮、拖延情况比较严重;个别市县级河湖长对河湖长制工作理解为是河长制办公室或水利部门的工作,遇事不经深入研究,均安排河长制办公室或水利部门牵头处理,导致全省河湖长制运行不畅、推进不快、效率不高。
二、含义
在此背景下,为理顺厘清地方人民政府、河湖长、河湖长制组成部门、河长制办公室的职能职责和工作边界,推动河湖长制高效运转,我省在全国创新提出了“三个不代替”的工作原则。
(一)不代替地方属地责任
各地各级应切实承担河湖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坚持党政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政治责任、使命担当,协调各方力量、实行联防联控,全面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不代替部门“三定”职能
各级河湖长为相应河湖全面落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应河湖管理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牵头制定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明确年度具体目标、问题、任务和责任;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下一级河(段)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导、考核评估,强化激励问责;统筹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工作及难点问题。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是河湖长制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河湖长制“统筹、指导、协调、督导、考核”职责,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牵头拟制本级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统筹制定(修订)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及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督促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林业和草原、测绘等20个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应按照“三定”职能,根据四川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河湖长制“六大任务”责任分工,对上述两个方案确定的51项任务,进一步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水资源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河湖“清四乱”、水土保持、小水电清理及生态流量监管、水污染防治、入河排污口监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沿岸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港口码头污染防治、长江流域禁捕禁渔、河渠沿岸造林绿化、水源涵养区管理保护(河道岸线及沿江天然林、湿地保护)等“5+9”重点工作,逐条梳理形成年度工作要点和河湖“四张清单”并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相关职责,并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不代替部门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执法监管责任,各级河湖长和各级河长办不承担执法监管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牵头建立健全地方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河湖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或突出问题应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严重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三、成效
2017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在“三个不代替”的原则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构建河湖长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治水新机制。全面建立五大体系,建立完备的河湖名录体系、明晰的河长责任体系、系统的政策制度体系、科学的河湖治理体系、现代的技术支撑体系。水资源管控更加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来,全省2.1万余个取水项目基本实现持证取水、按证取水、计量取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21.64亿立方米以内。河湖乱象基本遏制,常态化规范化排查整治河湖“四乱”问题4000余个,清理非法占用河湖岸线900余公里,清理整治长江干流、黄河流域和金沙江下游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285个。污染防治更加有力,编制《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全省其它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等,长江流域9个劣V类国考、省考断面已全部消除,纳入“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的105个黑臭水体已全部治理竣工。生态环境持续复苏,全省新增河湖生态治理面积4000余平方公里,全省纳入清理整改范围的5131座小水电站(保留类239座、整改类3508座、退出类1384座)累计退出1186座,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5130平方公里;工作基础不断夯实,持续完善全省河流基本生态流量等本底数据资料,编制14个省级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完成224条河流(湖库)健康评价工作,持续完善河湖长制“一张图”数据库和基础信息平台。
2021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创2017年来最好水平,其中:2020年全省87个国考断面优良率达98.9%,较“十三五”初期提升了25.3个百分点;2021年203个国考断面,195个达到Ⅲ类以上,V类和劣V类断面全面消除(其中,“十三五”期间的87个国考断面优良率达到100%);四川河湖长制工作在全国排名逐年提升,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获国务院督查激励;锦江、邛海成功创建国家示范河湖;在全国首创川渝河长制联合推进办公室,打造跨省河流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典范,获评“2020基层治水十大经验”,巴蜀大地呈现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良好态势。
当前,我省将“三个不代替”以法言法语的形式写入《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进一步体现了四川特色、巩固了河湖长制的制度基础,真正实现“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