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一)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条例》的知晓度,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从今天起对《条例》及其重点条文进行宣传解读,本期话题为:《条例》立法背景及目的。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开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四川江河湖泊密布,素有“千河之省”的美誉,全省大小河流8000余条、湖泊400余个,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区。2017年以来,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有力有序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全省河湖面貌持续改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不断向好,全省上下呈现出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美丽画卷。
一张数据图,比较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前后全省国考断面(原“十三五”国考断面)水质状况。
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各地建立河湖长制,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求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目前,全国已有浙江、辽宁、江西、重庆等9省(市)出台河湖长制地方法规,省内《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雅安市村级河(湖)长制条例》等10余个地方法规也对当地河湖长制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固化我省河湖长制长效机制,巩固现有成效,强化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我省于2019年10月正式启动《条例》立法工作。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会同司法厅、水利厅先后赴浙江、辽宁、青海、重庆等4省(直辖市)和省内21个市(州)开展立法调研,参阅省内外河湖长制工作法律法规近20部,在广泛吸纳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各方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30余次。经省政府常务会、两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充分体现四川特色。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明确了河湖长制的定义和范围、河湖长制的组织体系、各级河湖长的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和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对我省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切实筑牢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现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