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十)
本期话题:市、县级河湖长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市、县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具体工作,研究确定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年度目标任务;
2、开展河湖巡查,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
3、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开展责任河湖问题整治,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督促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违法行为;
5、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6、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具体问题;
7、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8、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文主旨:市、县级河湖长的职责
条文解读:
根据《四川省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内10大主要河流流经的市级河段,分别设立市级河长,如设省级河长的嘉陵江,其流经的广元、南充、广安段分别设对应的市级河长;市内主要河流、湖泊、跨县区河流设立市级河湖长;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所在流域的上级河长担任湖长。县级河长设置与市级河长设置的原则相同。全省设立市级河湖长463名,县级河湖长3997名。
市、县级河湖长是责任河(段)湖(片)的第一责任人,在上级河湖长的领导下,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总河长会议等确定的事项,以及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指导督促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开展责任河(段)湖(片)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对管辖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激励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