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十三)
巡河是河湖长履职的重要方式,是河湖长制工作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分别对河湖长巡河及发现问题处理方式作了规定。本期解读第二十四条。
条文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河湖巡查工作。可以采取明查暗访、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检查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落实情况,重点巡查河湖水质、河湖保洁、入河排污等情况以及侵占河道、非法采砂、非法排污、非法捕捞、破坏航道等问题,并做好巡查记录。
巡河频次要求
2017年12月21日,我省出台《四川省基层河(段)长巡河制度(试行)》。对巡河频次的要求是:县(区)级河长巡河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乡(镇)级河(段)长巡河原则上每旬不少于1次,村级河(段)长巡河原则上每周不少于2次。
2021年5月26日,经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水利部出台《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进一步细化了各级河湖长职责任务,有针对性地了规定各级河湖长的履职重点和履职方式。对巡河频次的要求是:总河长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
我省及时转发落实,并明确若现行制度与国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遵照更高标准要求执行。
目前,我省巡河频次执行标准是:
对问题严重或出现特殊情况的河湖应加密巡河频次。边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制定县、乡两级河(段)长巡河频次。
巡查内容要求
根据《四川省基层河(段)长巡河制度(试行)》规定,河(段)长巡河应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上级河长交办事项完成情况以及目标、问题、任务、责任“4张清单”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及时更新,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问题;下级河长的巡河记录、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是否存在涉水违法(规)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物品,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湖的问题;河湖水域岸线有无人为破坏或崩塌、滑坡现象。
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水面有无明显漂浮物和生活垃圾;浅水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生活污水是否收集、处理,污水处理厂是否正常运行;禁养区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是否关闭或搬迁,规模化养殖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是否规范。
入河排污口排放水体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有无污水排放;相关监控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污水排放单位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河湖内经批准的采砂点是否按批准的地点、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是否有非法采砂现象。
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水电站是否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
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的问题。
2020年7月16日,为贯彻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决策部署,我省将禁捕工作纳入巡河内容。
同时,各级河湖长还要认真做好巡河记录,对巡河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