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十六)
本期话题
“河湖长+警长”、“河湖长+检察长+法院院长”等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
条文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和《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分别提出了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四川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四川为有效解决河湖管理现有执法力量薄弱、化解矛盾纠纷中方法措施不足、效率不高等问题,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探索建立了“河湖长+警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职能优势,实现河湖管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监督有机衔接。加大部门协同力度,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打击力度。
一、“河湖长+警长”
2017年以来,成都、绵阳、南充、阿坝州等14个市(州)及其县(区)陆续建立相关机制,制定《全面推行河道警长制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设立河道警长,明确河道警长河湖管护职责,有效打击非法采砂取石等破坏水体环境和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2021年全年,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采砂综合整治和打击“沙霸”行动,侦办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75起,移送审查起诉160人。
二、“河湖长+检察长+法院院长”
2019年,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水环境治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意见》,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在黄河流域联合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等方式,基本实现问题整治动态清零。成都市崇州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法官工作站,形成协作意见。绵阳、雅安、攀枝花等21个市(州)及其县(区)也陆续建立相关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沟通协调、生态修复评估、联合行动、普法宣传等机制,设置河湖检察官、河湖检察官工作室、法官工作站联合开展工作,形成了河湖问题岸上岸下统筹治理良好格局。
下一步,四川还将持续加大行政联合执法力度,推动行业合作“同治”。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协作配合,强化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联合调查等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河长+”机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