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十七)
本期话题:
河湖长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六条河湖长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评价机制,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对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的情况、河湖管理保护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条文主旨: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目标是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相关工作开展需要扎根群众、依靠群众和发动群众。人民群众对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是否满意是衡量工作的一条金标准。
作为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和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全社会共同参与湖长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运用好社会力量,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充分征集意见建议。在对辖区内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时,要保持客观公正中立。
相关政策背景: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十四条强调,要“加强社会监督”,并明确提出,要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2020年8月,水利部河长办印发《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河湖健康评价是河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河长、湖长决策河湖治理保护工作的重要参考。该《指南》结合我国国情、水情和河湖管理实际,基于河湖健康概念从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生态系统抗扰动弹性、社会服务功能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建立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从“盆”、“水”、生物、社会服务功能等4个准则层对河湖健康状态进行评价,有助于快速辨识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帮助公众了解河湖真实健康状况,为各级河长湖长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提供参考。
有关释义:
社会监督: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等主体,依据法定的权力,必要时经过法定的程序,对一切行政活动实施的监督。主要包括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三种。
第三方评估:是指由独立于政府及其部门之外的第三方组织实施的评价,也称外部评价,通常包括独立第三方评价和委托第三方评价。第三方的主体可以是多样的,包括受行政机构委托的研究机构、专业评估组织(包括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中介组织、舆论界、社会组织和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参与等。
四川相关工作成效:
1.2017年,我省印发《四川省河(段)长公示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河长公示牌的通知》,要求各地要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段)长名单,并按照属地原则在所辖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段)长公示牌,对河湖及河湖长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设置监督电话,各级河湖长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目前全省各级河段均已设置河湖长公示牌。
2.自2017年起,四川各地聘请“民间河长”“专家河长”“记者河长”等,定时巡查河道,监督河长履职,成为了行政河长的有力助手。
3.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自2019年起,省河长制办公室开通涉河湖投诉、舆情受理电话和邮箱,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群众投诉的接收、登记、核实、认定、销号、建档等全程工作,广泛听取群众呼声,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4.开展河湖健康评价。2021年四川省完成224条河湖健康评价工作,根据最新入库数据统计,其中91.1%的河流评价结果为非常健康或健康,评价结果为亚健康及以下河流仅占8.9%,无劣态河流,评价结果与四川省河湖水质和管理保护的总体情况相符,符合群众直观感受,公众满意度普遍较高。省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相关技术单位,结合四川河湖特性,编制印发《四川省河流(湖库)健康评价指南》,确立“四川标准”,兼顾河湖健康评价工作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完成“健康评价”模块搭建,坚持评价河湖信息“一数一源”,实现评价成果数据关联“一河一策”等相关信息,确保河湖健康评价实现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应用。
2022年四川将完成400条以上河湖的健康评价工作,将通过健康评价工作,以“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为目标,着力提升河湖管护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
《条例》出台后,我省还将持续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积极创新考核模式,建立健全社会评价机制,鼓励更多群众参与河湖管理保护中来,共建幸福河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