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川办函〔2014〕95号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为切实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解决一批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全国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6月25日至10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目前,通过一系列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有效改善了全省消防安全环境。但一些重大火灾隐患尚未整改销案,部分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界定条件的单位尚未按标准确定,未采取实质性的整改措施,导致重大火灾隐患“存量未减、新量增多”,极易酿成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进一步落实责任,深入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明确职责,形成整治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明确整治目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要实行“网格化”排查,全面摸清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6月30日前,对已排查出但未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梳理,对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但未确定的依法依规予以确定。同时,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实行登记造册。要加强分析研判,针对重大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危害等级,分类制订整治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对逾期未整改销案的以及新确定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挂牌督办,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部门(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以及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三合一”场所集中连片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消防技术改造综合性意见,并纳入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升级计划统筹改造;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卫生计生、工商、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未经行政审批擅自经营、使用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
三、严格执法,坚持依法整治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凡符合判定标准的,一律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要用好法律手段,保持惩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凡涉及违法建筑、非法经营的,要依法履职,开展执法行动。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并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主动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其科学、合理地制订整改方案。
四、宣传曝光,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包括门户网站)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每月集中曝光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并全方位、多角度刊播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典型案例,大力宣传消防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存在的区域性、行业性以及久拖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懈怠、进度缓慢的部门(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形成强大舆论监督态势。7月上旬和9月上旬,全省将集中开展两次曝光行动,曝光一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
五、严格督导,确保责任落实
各地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隐瞒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挂牌督办制度落实不力、失职渎职、流于形式的,或因工作不力导致重大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消除而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0月上旬,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结束后,省政府将组织督查。
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等部门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及专项档案,并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10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书面总结报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于长水;联系电话:028—86303564,1878299272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