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解读

  • 2013年09月11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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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省政府网站日前正式公布《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农家乐、家庭旅馆等全部纳入旅馆类,强调促进全省不同档次、不同规模旅馆的健康发展。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由省政府1994年7月18日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将同时废止。

      新《办法》新增了不少保障旅馆合法权益的条例,体现政府服务职能。9月10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对新《办法》的变化进行了解读。

      旧:农家乐、家庭旅馆无“名分” 新:农家乐等被纳入管理

      四川是旅游大省,近年来农家乐等私人旅馆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如何保障安全成为一大难题。“过去,农家乐、家庭旅馆等没有纳入旧《办法》定义的旅馆。”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特种行业管理支队支队长姚虹介绍,新《办法》扩大了“旅馆”的定义范围,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农家乐、度假村、家庭旅店等。“这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障安全。”姚虹说,既然这一类型旅馆的发展势头无法阻挡,那么就必须从管理上下功夫,引导其规范化。

      为避免农民利用宅基地等用地修建房屋从事商业活动时,因征地拆迁有争议引发矛盾,新《办法》明确,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即原本是什么土地性质,补偿就按相应的标准来进行,不因为建了农家乐就按商业用地赔偿。”姚虹告诉记者,这项条款在全国各省市中都是首次提出。

      旧:难获消防许可经营“黑户”多 新:小旅馆可获消防合格证明

      旅馆要获得经营许可,必备条件之一就是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旧《办法》中只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证明才有效,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农村土地受用地性质所限,大量农家乐、家庭式旅馆是拿不到这一证明的,存在很多‘黑户’,带来安全隐患。”姚虹说。

      今年4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据此并结合四川实际,我省公安机关经过大量调研及征求相关部门许可后,专门为争取不到消防许可的农家乐等制订条例,即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而在这些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放宽条件,意味着所有的小旅馆都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都被纳入严格管理范围。”姚虹说。

      旧:从业者要能应对突发事件 新:制定应急方案与许可证挂钩

      遇到突发事件,旅馆经营者、从业者该怎么保障住客安全?新《办法》规定,旅馆必须具备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才可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过去我们将应对突发事件纳入到对旅馆业的管理范畴中,这次是首次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姚虹介绍,除制订预案外,旅馆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这些工作的落实情况如何,公安部门要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别小看这意见书,新《办法》明确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该意见书。”姚虹说。

      旅馆必须配合公安机关实现信息化管理也是首次明确。新《办法》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旅馆若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的,将被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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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解读

  • 2013年09月11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省政府网站日前正式公布《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农家乐、家庭旅馆等全部纳入旅馆类,强调促进全省不同档次、不同规模旅馆的健康发展。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由省政府1994年7月18日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将同时废止。

      新《办法》新增了不少保障旅馆合法权益的条例,体现政府服务职能。9月10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相关负责人对新《办法》的变化进行了解读。

      旧:农家乐、家庭旅馆无“名分” 新:农家乐等被纳入管理

      四川是旅游大省,近年来农家乐等私人旅馆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如何保障安全成为一大难题。“过去,农家乐、家庭旅馆等没有纳入旧《办法》定义的旅馆。”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特种行业管理支队支队长姚虹介绍,新《办法》扩大了“旅馆”的定义范围,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农家乐、度假村、家庭旅店等。“这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障安全。”姚虹说,既然这一类型旅馆的发展势头无法阻挡,那么就必须从管理上下功夫,引导其规范化。

      为避免农民利用宅基地等用地修建房屋从事商业活动时,因征地拆迁有争议引发矛盾,新《办法》明确,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即原本是什么土地性质,补偿就按相应的标准来进行,不因为建了农家乐就按商业用地赔偿。”姚虹告诉记者,这项条款在全国各省市中都是首次提出。

      旧:难获消防许可经营“黑户”多 新:小旅馆可获消防合格证明

      旅馆要获得经营许可,必备条件之一就是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旧《办法》中只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证明才有效,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农村土地受用地性质所限,大量农家乐、家庭式旅馆是拿不到这一证明的,存在很多‘黑户’,带来安全隐患。”姚虹说。

      今年4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据此并结合四川实际,我省公安机关经过大量调研及征求相关部门许可后,专门为争取不到消防许可的农家乐等制订条例,即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而在这些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放宽条件,意味着所有的小旅馆都要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都被纳入严格管理范围。”姚虹说。

      旧:从业者要能应对突发事件 新:制定应急方案与许可证挂钩

      遇到突发事件,旅馆经营者、从业者该怎么保障住客安全?新《办法》规定,旅馆必须具备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才可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过去我们将应对突发事件纳入到对旅馆业的管理范畴中,这次是首次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姚虹介绍,除制订预案外,旅馆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这些工作的落实情况如何,公安部门要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别小看这意见书,新《办法》明确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该意见书。”姚虹说。

      旅馆必须配合公安机关实现信息化管理也是首次明确。新《办法》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旅馆若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的,将被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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