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3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本办法从2013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指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任何人发现安全隐患,都有权举报,并由职责部门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督办计划”,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实施“督办计划”按年度督办计划实施治理
《管理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年度挂牌督办计划(以下简称“督办计划”)并组织实施,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备案。
督办计划应明确督办项目、督办部门、承担治理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治理目标、措施、时限等事项。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督办计划确定的目标、措施和时限,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治理项目完成后,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治理目标的,由督办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经核查,达到治理目标的,应当解除督办并通报;未达到治理目标的,督办部门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督办部门下达的改正或者整改指令。未经解除督办,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任何人发现安全隐患都将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经核实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管理办法》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隐患后,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治理。对一般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评价),明确安全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难易程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治理方案,并落实治理方案,消除安全隐患。
《管理办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应当包括安全隐患排查时间、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参加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风险评估(评价)记录;、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