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 2013年08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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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救助对象: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的患者

      救助方式:设省、市(州)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医疗机构急救医疗费予以补助

      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届时,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其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将由专门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8月12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我省将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设立省、市(州)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省、市(州)两级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并由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杜绝挪用、挤占和抵扣现象发生。

      实施意见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具体支付范围将由省直有关部门结合疾病应急救助标准和医疗规范等另行制定。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实施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同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如何既满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需求,又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实施意见要求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积极稳妥建立、长效持续运行。实施意见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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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 2013年08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救助对象: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的患者

      救助方式:设省、市(州)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医疗机构急救医疗费予以补助

      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届时,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其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将由专门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8月12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我省将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设立省、市(州)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省、市(州)两级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并由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杜绝挪用、挤占和抵扣现象发生。

      实施意见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具体支付范围将由省直有关部门结合疾病应急救助标准和医疗规范等另行制定。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实施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同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如何既满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需求,又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实施意见要求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积极稳妥建立、长效持续运行。实施意见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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