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 2013年08月09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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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9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整合市(州)、县(市、区)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同级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同时明确监管责任分工,健全基层管理体系。

      整合职责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意见》中指出,将整合市(州)、县(市、区)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同级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之间、特别是市(州)政府与驻地县或市辖区政府之间应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的事权划分,确保层级之间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不交叉重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

      组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监督稽查机构编制不足可同级调剂

      《意见》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市(州)、县(市、区)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编制、人员、装备、设施、设备及经费等相应划转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要以现有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为基础,整合同级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同时充分整合同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重点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力量,组建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在监管执法编制方面,《意见》中提出,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按成都市不少于100名、其余市(州)不少于40名核定;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含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的监管所)行政编制按大县及县级市不少于32名、中等县及市辖区不少于22名、小县不少于15名核定。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按成都市不少于100名、其余市(州)支队不少于25名、县(市、区)大队不少于15名核定。食品药品基层监管所行政编制原则上按每所2-3名核定。

      同时,除按照“编制随职责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的原则,从原同级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执法机构和市县工商、质监系统连人带编(含相关负责人)相应划转外,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所需编制不足部分,可从同级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或在同级空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中置换,并相应核销所置换的事业编制。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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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 2013年08月09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9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整合市(州)、县(市、区)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同级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同时明确监管责任分工,健全基层管理体系。

      整合职责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意见》中指出,将整合市(州)、县(市、区)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同级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保留原食品安全办和原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之间、特别是市(州)政府与驻地县或市辖区政府之间应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的事权划分,确保层级之间食品药品监管职责不交叉重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不留死角和盲区。

      组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监督稽查机构编制不足可同级调剂

      《意见》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市(州)、县(市、区)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编制、人员、装备、设施、设备及经费等相应划转到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要以现有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为基础,整合同级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同时充分整合同级食品检验检测资源,重点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力量,组建区域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在监管执法编制方面,《意见》中提出,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按成都市不少于100名、其余市(州)不少于40名核定;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含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的监管所)行政编制按大县及县级市不少于32名、中等县及市辖区不少于22名、小县不少于15名核定。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按成都市不少于100名、其余市(州)支队不少于25名、县(市、区)大队不少于15名核定。食品药品基层监管所行政编制原则上按每所2-3名核定。

      同时,除按照“编制随职责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的原则,从原同级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执法机构和市县工商、质监系统连人带编(含相关负责人)相应划转外,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所需编制不足部分,可从同级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或在同级空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中置换,并相应核销所置换的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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