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解读(三)

  • 2013年08月06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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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既要念好国土管理的‘紧箍咒’,又要当好经济发展的‘千斤顶’。”近日,在解读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国土政策时,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杨冬生表示,“‘紧箍咒’和‘千斤顶’的结合,充分发挥了土地政策红利,体现的是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和保障发展用地的三策并举。”

      梳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简称《意见》)内容,涉及国土资源政策的内容共六大条、七小条。这是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并充分领会国土资源部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精神的基础上作出的,将成为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支撑。

      更大倾斜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足可由省上预支安排

      《意见》提出,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上根据各地实际预支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有两条线,一是成体系的用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凡符合地震灾区总体用地规划但指标不足的地区,可申请用地指标预支安排。”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还有两项政策体现出很大的倾斜--

      支持受灾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意见》提出,受灾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中再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报国土资源厅审批,且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报国土资源厅批准。

      将受灾地区纳入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灾区采矿用地可申请作为临时用地,这一阶段性的特殊政策不仅减少了采矿用地的土地成本,提高了审批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采矿用地违法用地现象多发的矛盾。

      更加灵活

      多个政策可异地跨区域重建

      《意见》提出,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地区,可采取边占边补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本地内完成占补平衡困难的,可在省内跨区实行易地占补平衡。

      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除增减挂钩突破县域范围、占补平衡可在省内跨区域外,在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的政策中也提出异地重建政策。《意见》指出,“受灾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已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在本村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需跨农村经济组织进行异地重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更加高效

      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纳入“绿色通道”

      提高用地报批效率、降低用地成本也是《意见》的两大关键词。

      在提高审批效率方面,《意见》提出的“边建边报”和受灾县(市、区)直报省政府,都体现了高效原则。该负责人表示,《意见》还提出,对于增强受灾地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属国家预审委托省审理的,由国土资源厅办理。对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由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在降低用地成本方面,《意见》提出三大政策: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底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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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解读(三)

  • 2013年08月06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既要念好国土管理的‘紧箍咒’,又要当好经济发展的‘千斤顶’。”近日,在解读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国土政策时,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杨冬生表示,“‘紧箍咒’和‘千斤顶’的结合,充分发挥了土地政策红利,体现的是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和保障发展用地的三策并举。”

      梳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简称《意见》)内容,涉及国土资源政策的内容共六大条、七小条。这是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并充分领会国土资源部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精神的基础上作出的,将成为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支撑。

      更大倾斜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足可由省上预支安排

      《意见》提出,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由省上根据各地实际预支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有两条线,一是成体系的用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凡符合地震灾区总体用地规划但指标不足的地区,可申请用地指标预支安排。”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还有两项政策体现出很大的倾斜--

      支持受灾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意见》提出,受灾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先行安排重建,在建设中再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报国土资源厅审批,且增减挂钩指标可在市域范围内安排使用,报国土资源厅批准。

      将受灾地区纳入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灾区采矿用地可申请作为临时用地,这一阶段性的特殊政策不仅减少了采矿用地的土地成本,提高了审批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采矿用地违法用地现象多发的矛盾。

      更加灵活

      多个政策可异地跨区域重建

      《意见》提出,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地区,可采取边占边补方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本地内完成占补平衡困难的,可在省内跨区实行易地占补平衡。

      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除增减挂钩突破县域范围、占补平衡可在省内跨区域外,在妥善解决农民住宅用地的政策中也提出异地重建政策。《意见》指出,“受灾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已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在本村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需跨农村经济组织进行异地重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更加高效

      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纳入“绿色通道”

      提高用地报批效率、降低用地成本也是《意见》的两大关键词。

      在提高审批效率方面,《意见》提出的“边建边报”和受灾县(市、区)直报省政府,都体现了高效原则。该负责人表示,《意见》还提出,对于增强受灾地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属国家预审委托省审理的,由国土资源厅办理。对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由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一律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

      在降低用地成本方面,《意见》提出三大政策: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底限纳入项目预算缴纳耕地开垦费;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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