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次常务会议:《档案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2014年02月25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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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档案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川省档案局局长 丁成明

    (2014年2月24日)

     

      
      档案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多元文化的表达,是人类的共同记忆。《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颁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修正。这部法律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档案收集、管理、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档案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我国档案事业,保护和利用我国丰富的档案信息资源,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作了修订,1996年我省出台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档案法>实施办法》,到目前为止已经作了三次修改,国家档案局和有关部委出台了多部配套规章,档案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档案法》全文共6章27条,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明确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档案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如果将一切档案都不加区别地全部收集,完整保存,从国家角度说,既无可能也不必要。因此,《档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也就是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限定为“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具体到一个部门或单位,就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永久、定期(30年和10年)保存的档案。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其具体范围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目前全国大部份省份包括我省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对这类档案,应当要求档案所有者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等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征购或收购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售。

      明确了档案管理中有关方面的职责。一是政府职责。要求各级政府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4条)。二是各单位职责。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13条)。三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档案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6条)。

      确定了集中管理档案的原则。一是单位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当归档保存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10条),并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15条)。单位档案集中管理是发展档案事业的基础。二是档案馆集中管理。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11条),保证国家档案馆的档案有一个稳定可靠的来源。《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进一步明确为: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各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各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经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档案馆移交。同时,根据《四川省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承办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或者本地区开展的其他重大活动(如西博会、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抗震救灾,以及去年在成都召开的世界华商大会等),应当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在会议或者活动结束之后60日内将整理规范的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建立了档案开放利用制度。保管档案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一是规定了国家档案馆所保管的档案的开放期限。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等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第19条1款)。二是规定国家档案馆有为社会公众利用档案提供便利的义务。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第19条2款)。三是规定了社会公众利用档案的权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明确了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有8种:一是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是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是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是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是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是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是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是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24条)。明确了追究法律责任的三种形式:一是给予行政处分;二是给予行政处罚;三是追究刑事责任(第24条、第25条)。

      档案是人类社会各种固化记录物中最原始、最具权威性的记载。许多事情的源流本末、过程细节,在档案中都有忠实的记载。随着岁月的流逝,档案可以帮助人们避免记忆的模糊,传闻的错误或主观的臆想,还可以帮助后人总结前人的经验教训并找出历史发展的轨迹和规律。档案的积累和保存需要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共同努力。我们今天的档案意识决定了我们为后人留下的记忆的完整与准确程度。

      依法管理,是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根本途径。省档案局作为省级档案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将认真履行《档案法》赋予的监督指导职能,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动档案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努力践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为推进“两个跨越”,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而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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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7次常务会议:《档案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2014年02月25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档案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四川省档案局局长 丁成明

    (2014年2月24日)

     

      
      档案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多元文化的表达,是人类的共同记忆。《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颁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5日修正。这部法律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档案收集、管理、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档案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我国档案事业,保护和利用我国丰富的档案信息资源,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作了修订,1996年我省出台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档案法>实施办法》,到目前为止已经作了三次修改,国家档案局和有关部委出台了多部配套规章,档案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档案法》全文共6章27条,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明确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档案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如果将一切档案都不加区别地全部收集,完整保存,从国家角度说,既无可能也不必要。因此,《档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也就是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限定为“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具体到一个部门或单位,就是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永久、定期(30年和10年)保存的档案。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其具体范围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目前全国大部份省份包括我省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对这类档案,应当要求档案所有者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等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征购或收购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售。

      明确了档案管理中有关方面的职责。一是政府职责。要求各级政府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4条)。二是各单位职责。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13条)。三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档案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6条)。

      确定了集中管理档案的原则。一是单位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当归档保存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10条),并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第15条)。单位档案集中管理是发展档案事业的基础。二是档案馆集中管理。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第11条),保证国家档案馆的档案有一个稳定可靠的来源。《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进一步明确为: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各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各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经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档案馆移交。同时,根据《四川省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承办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或者本地区开展的其他重大活动(如西博会、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抗震救灾,以及去年在成都召开的世界华商大会等),应当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在会议或者活动结束之后60日内将整理规范的档案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建立了档案开放利用制度。保管档案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一是规定了国家档案馆所保管的档案的开放期限。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等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第19条1款)。二是规定国家档案馆有为社会公众利用档案提供便利的义务。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第19条2款)。三是规定了社会公众利用档案的权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明确了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主要有8种:一是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是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是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是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是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是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是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是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24条)。明确了追究法律责任的三种形式:一是给予行政处分;二是给予行政处罚;三是追究刑事责任(第24条、第25条)。

      档案是人类社会各种固化记录物中最原始、最具权威性的记载。许多事情的源流本末、过程细节,在档案中都有忠实的记载。随着岁月的流逝,档案可以帮助人们避免记忆的模糊,传闻的错误或主观的臆想,还可以帮助后人总结前人的经验教训并找出历史发展的轨迹和规律。档案的积累和保存需要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共同努力。我们今天的档案意识决定了我们为后人留下的记忆的完整与准确程度。

      依法管理,是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根本途径。省档案局作为省级档案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将认真履行《档案法》赋予的监督指导职能,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动档案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努力践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神圣职责,为推进“两个跨越”,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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