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次常务会议:政府信息公开与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与法治政府建设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韩旭
(2014年2月12日)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发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它的发布实施,对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以及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5章38条,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四项原则。一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二是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5条)。三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第6条)。四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原则(第8条)。
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三类主体。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前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主要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最后一类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条例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第9条)。二是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13条)。条例还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作了规定。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这是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普遍采取的做法。《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第14条)。
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对保密工作来说是一个挑战。为了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即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14条)。
当前需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大力推进九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
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实施近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初见成效,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仍发展缓慢,推行不力。从2008年11月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监会、教育部等六部门先后出台了6部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内容覆盖供水、供电、计划生育、高校、医疗机构等8个领域。但是,诸如高校“三公”支出、一卡通押金、机场高速收费等信息的公开仍不尽人意。究其原因:一是信息公开会触动某些人的利益;二是信息公开增加了工作成本,很多单位怕麻烦;三是公共企事业单位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信息;四是政府监管不力。因信息不公开导致的腐败和社会问题应当引起重视。例如,因高校的招生、财务、基建等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导致腐败多发,部分高校领导因此落马;航空公司对航班发生误点的具体原因和情况语焉不详,引发乘客不满甚至做出一些过激行为等。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必须多管齐下:需要对公开信息范围作进一步明确,减少类似“三安全一稳定”(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模糊用语;同时,还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查、监督、问责等制约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应当依法处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无救济即无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33条第2款)。为此,最高法院专门颁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法定形式,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通过行政复议尤其是行政诉讼,监督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有效的权利救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2008年8月25日,省政府下发了《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至今已近6年,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出现,对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或者上升为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