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次常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主要精神

  • 2014年01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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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主要精神

    四川省旅游局局长郝康理

    (2014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我国旅游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旅游业进入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对于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旅游业发展“两大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旅游法》共10章112条,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旅游法》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吸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内容,根据旅游活动的特殊性,在政府公共服务、旅游经营规则、民事行为规范、各方旅游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纠纷解决等方面,始终贯穿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精神。规定旅游者享有10项权利:1.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权利(第9、35条);2.全面了解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58、59条);3.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第9条);4.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第10、52条);5.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的权利(第11条);6.依法转让和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第63、64、65条);7.依法获得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第12、54、70条);8.特殊情况下要求有关方面协助返回出发地或者其他合理地点的权利(第68、78条);9.要求旅游经营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第50、80条);10.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第12、82条)。同时规定了旅游者的五项义务:1.文明旅游义务(第13条);2.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第14条);3.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第15条);4.安全配合义务(第15条);5.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第16条)。

      切实规范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对旅行社提出“七个不得”:1.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30条);2.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第32条);3.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第33条);4.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35条);5.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第35条);6.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35条);7.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第38条)。对旅游景区提出“三不得”:1.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第43条);2.景区通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第44条);3.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第45条)。对其他旅游经营者提出了二个“不得”:1.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或标识;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第50条)。2.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第51条)。对导游和领队提出“四不得”:1.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第40条);2.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第41条);3.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第41条);4.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41条)。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作用。突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推动旅游业发展中的引导促进和服务保障作用,集中表现在加快建立完善“四大机制、四类体系、四项制度”。“四大机制”分别是:1.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第7条);2.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包括联合执法机制、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等(第83至89条);3.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及转办机制(第91条);4.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包括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等(第76至79条)。“四类体系”分别是:1.建立完善旅游规划编制和评价体系(第17至20条、第22条);2.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体系,包括强化政策、资金支持,推动区域合作、促进相关产业融合和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旅游业发展等(第23、24条);3.旅游宣传推广和公共服务体系,包括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并无偿提供服务,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和指示标识,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等(第25、26条);4.旅游安全救助体系(第78、81、82条)。“四项制度”分别是:1.旅游景区开放、门票价格和流量管理制度(第42—45条);2.城乡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制度(第46条);3.高风险旅游项目保障制度(第47、56条);4.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制度(第62、70、77、80条)。

      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法》坚持多管齐下,力求重塑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一是强调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首先,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这一公共服务义务,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第6条)。其次,规定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使得各级政府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直接责任主体(第7条)。二是设置了严格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惩处规则。首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其次,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增加了旅游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震慑、遏制作用更加明显;再次,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有关部门要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95至103条、108条)。

      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旅游法》提出旅游业必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作为立法的宗旨之一(第1条)。规定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第4条)。对自然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资源保护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与文物安全的要求;维护和传承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第21条)。同时,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21条)。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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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次常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主要精神

  • 2014年01月28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主要精神

    四川省旅游局局长郝康理

    (2014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我国旅游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旅游业进入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新阶段,对于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旅游业发展“两大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旅游法》共10章112条,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旅游法》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吸纳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内容,根据旅游活动的特殊性,在政府公共服务、旅游经营规则、民事行为规范、各方旅游安全保障义务、旅游纠纷解决等方面,始终贯穿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精神。规定旅游者享有10项权利:1.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权利(第9、35条);2.全面了解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58、59条);3.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权利(第9条);4.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第10、52条);5.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的权利(第11条);6.依法转让和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第63、64、65条);7.依法获得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第12、54、70条);8.特殊情况下要求有关方面协助返回出发地或者其他合理地点的权利(第68、78条);9.要求旅游经营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第50、80条);10.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第12、82条)。同时规定了旅游者的五项义务:1.文明旅游义务(第13条);2.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第14条);3.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第15条);4.安全配合义务(第15条);5.遵守出入境管理义务(第16条)。

      切实规范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行为。对旅行社提出“七个不得”:1.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30条);2.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第32条);3.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第33条);4.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35条);5.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第35条);6.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35条);7.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第38条)。对旅游景区提出“三不得”:1.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第43条);2.景区通票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第44条);3.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第45条)。对其他旅游经营者提出了二个“不得”:1.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或标识;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第50条)。2.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第51条)。对导游和领队提出“四不得”:1.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第40条);2.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第41条);3.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第41条);4.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41条)。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作用。突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推动旅游业发展中的引导促进和服务保障作用,集中表现在加快建立完善“四大机制、四类体系、四项制度”。“四大机制”分别是:1.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第7条);2.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包括联合执法机制、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等(第83至89条);3.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及转办机制(第91条);4.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包括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等(第76至79条)。“四类体系”分别是:1.建立完善旅游规划编制和评价体系(第17至20条、第22条);2.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体系,包括强化政策、资金支持,推动区域合作、促进相关产业融合和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旅游业发展等(第23、24条);3.旅游宣传推广和公共服务体系,包括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并无偿提供服务,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和指示标识,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等(第25、26条);4.旅游安全救助体系(第78、81、82条)。“四项制度”分别是:1.旅游景区开放、门票价格和流量管理制度(第42—45条);2.城乡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制度(第46条);3.高风险旅游项目保障制度(第47、56条);4.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制度(第62、70、77、80条)。

      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法》坚持多管齐下,力求重塑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一是强调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首先,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这一公共服务义务,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第6条)。其次,规定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使得各级政府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的直接责任主体(第7条)。二是设置了严格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惩处规则。首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其次,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增加了旅游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震慑、遏制作用更加明显;再次,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有关部门要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95至103条、108条)。

      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旅游法》提出旅游业必须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作为立法的宗旨之一(第1条)。规定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第4条)。对自然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资源保护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与文物安全的要求;维护和传承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第21条)。同时,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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