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次常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内容

  • 2014年01月14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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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内容

    四川省农业厅厅长  任永昌

    (2014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法,也是一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法,它主要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经营管理,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扶持政策。《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合作社法》共9章56条,主要内容有:

      ——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合作社法》明确了合作社的法律定义、主要服务对象及服务内容(第2条)、遵循的5条原则(第3条),以及合作社法人资格的取得(第4条)、设立的条件(第10条)、登记的程序(第13条)。合作社的设立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明确指出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条)。

      ——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管理。一是突出农民成员的主体地位。明确成员入社条件和入社程序(第14条),农民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80%(第15条),单位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第15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合作社(第14条);并规定了成员应当享有的5项权利(第16条)和应当承担的5项义务(第18条)。二是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第17条)。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三是保障退社成员的权利。合作社应当退还退社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可分配盈余、分摊亏损及债务(第21条)。同时,退社成员自成员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订立的合同,除有特别约定外,应当继续履行(第20条)。

      ——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一是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合作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第24条),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第23条),选举或作出决议,应当有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同意才能通过;作出修改章程和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有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第23条)。充分保证成员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二是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第26条)。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按照成员大会决定聘任经理和财会人员(第28条)。三是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26条)。四是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或监事(第26条);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经理和财会人员(第31条);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经理(第30条),并对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行为作出约束规定,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9条)。

      ——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一是明确专门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32条),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置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询(第33条)。二是设立成员账户。合作社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第36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非成员与合作社交易,分别核算(第34条)。三是强化盈余分配制度。合作社可以从每年实现的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计提的公积金应按章程规定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第35条)。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第37条);剩余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账户的出资额、公基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第37条)。四是加强审计监督。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审计结果。成员大会还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第38条)。

      ——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促进合作社加快发展(第8条)。一是涉农建设项目扶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合作社实施(第49条)。二是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社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第50条)。三是金融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要为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扶持(第51条)。四是税收优惠。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第52条)。

      ——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对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9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指导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2010年9月我省出台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能、合作社内部管理和扶持措施,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截止2013年底全省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35603个,入社成员224万户,带动农户475万户。总体来说,我省合作社的法规体系已经比较完备,加快我省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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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次常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内容

  • 2014年01月14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法制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内容

    四川省农业厅厅长  任永昌

    (2014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法,也是一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法,它主要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经营管理,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扶持政策。《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合作社法》共9章56条,主要内容有:

      ——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合作社法》明确了合作社的法律定义、主要服务对象及服务内容(第2条)、遵循的5条原则(第3条),以及合作社法人资格的取得(第4条)、设立的条件(第10条)、登记的程序(第13条)。合作社的设立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明确指出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条)。

      ——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管理。一是突出农民成员的主体地位。明确成员入社条件和入社程序(第14条),农民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80%(第15条),单位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第15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合作社(第14条);并规定了成员应当享有的5项权利(第16条)和应当承担的5项义务(第18条)。二是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第17条)。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以享有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20%的附加表决权。三是保障退社成员的权利。合作社应当退还退社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可分配盈余、分摊亏损及债务(第21条)。同时,退社成员自成员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订立的合同,除有特别约定外,应当继续履行(第20条)。

      ——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一是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合作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第24条),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第23条),选举或作出决议,应当有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同意才能通过;作出修改章程和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有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第23条)。充分保证成员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二是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立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第26条)。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按照成员大会决定聘任经理和财会人员(第28条)。三是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26条)。四是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或监事(第26条);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经理和财会人员(第31条);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经理(第30条),并对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行为作出约束规定,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9条)。

      ——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一是明确专门的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32条),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置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询(第33条)。二是设立成员账户。合作社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第36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非成员与合作社交易,分别核算(第34条)。三是强化盈余分配制度。合作社可以从每年实现的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计提的公积金应按章程规定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第35条)。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第37条);剩余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账户的出资额、公基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成员(第37条)。四是加强审计监督。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报告审计结果。成员大会还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第38条)。

      ——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促进合作社加快发展(第8条)。一是涉农建设项目扶持。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合作社实施(第49条)。二是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社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第50条)。三是金融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要为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扶持(第51条)。四是税收优惠。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第52条)。

      ——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对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9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指导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2010年9月我省出台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能、合作社内部管理和扶持措施,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截止2013年底全省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35603个,入社成员224万户,带动农户475万户。总体来说,我省合作社的法规体系已经比较完备,加快我省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是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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