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011年05月26日 00时00分
来源:
巴中市府
近日,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报销政策。该政策规定,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或流产、引产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育龄妇女产前检查的费用,实行定额结算。支付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宫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200元,流产300元,引产800元。产前检查费最高支付标准为200元。该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保障了城镇参保居民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推动了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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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