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办发电[2010]3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极端异常,南方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当前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和有关部署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力应对强降雨天气过程地质灾害防治。根据气象部门信息,18日前我省面临一次大范围、高强度的持续强降雨天气过程,部分地方将出现暴雨、大暴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也已启动Ⅳ级响应。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将预警预报信息逐级传送至县、乡、村、社防灾责任人以及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具体监测人员,传达至本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戒备,结合本地区降雨和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防灾预案,做好各项防灾准备,全力应对强降雨天气过程地质灾害防治。
二、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各地各部门要在已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的基础上将排查工作进一步深化,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全面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施工人员投身汛期地质灾害排查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国土资源、气象、水文、安监、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结合降雨和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并逐级传达到位。特别是地震重灾区市(州)、县(市、区)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细化、实化、深化各项防灾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防灾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全面普及预防、辨别、避险、自救等应急知识,提高干部群众和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要进一步强化县乡两级政府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建设、安监、电监、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务必将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位。
三、切实加强汛期预防避让。在大雨或暴雨来临前,乡、村、社干部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务必保持高度警惕,昼夜值守。要严密关注雨情、灾情的发展变化趋势,遇有较强降雨时,要提前组织泥石流堆积扇体、滑坡变形体、沟口、陡崖及水电工程、道路工程建设施工区及营地等地质灾害高易发地段受威胁人员果断避让至安全地带,转临灾避险为预防避让,掌握防灾工作主动权。全省要大力推行地质灾害避灾场所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已建避难场所(地)及安全的学校校舍作为地质灾害避灾场所。没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科学选址,确定安全场地,配套建设必要的硬件设施,用于安置受威胁群众,为预防避让工作提供保障。要加强群众宣传工作,引导其遇有较强降雨能提前主动撤离至避灾场所预防避让。此项工作将作为全省深化群测群防体系及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推广。
四、切实加强汛期值守督导。各级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要加强汛期领导带班制度,进一步细化和丰富带班值守工作内容,强化雨情询问、值班检查、避险督促等方面的工作,通过反复实时查询,督促基层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切实提高强降雨天气过程防灾意识,增强防灾责任感和紧迫感,保持防灾工作中的高压态势。要进一步强化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督导工作,并将督导工作重点向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山区县倾斜,加大督导力度,强化督导落实,确保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
五、切实加大防治工作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及险情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监测预警和善后工作给予补助,全力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避让搬迁、应急除险和工程治理等各项防灾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21号)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21号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极端异常,南方持续强降雨,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群死群伤事件时有发生。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和预警预报,及时转移受威胁群众,认真做好排险防治工作,强化应急抢险处置,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当前正值主汛期,也是地质灾害多发易发期,特别是南方岩土体含水偏饱和、部分地区前旱后雨,西北地区黄土稳定性脆弱,三峡库区水位明显涨落,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岩石破碎,再遇强降雨极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深刻了解地质灾害的隐蔽性、复杂性、突发性和破坏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细化、实化、深化各项防灾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各级政府要把防治地质灾害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进一步部署和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二、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5号)的要求,重点针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城镇、乡村等人员聚集区,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地区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区等,在专业技术队伍的指导和帮助下,依靠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动群众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纳入群测群防工作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对所有威胁群众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并将防灾负责人和监测责任人公开、公示。要加大汛期巡查监测频率,对重大隐患点实行24小时监测,一旦发生险情要及时发出预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组织广大群测群防员上岗到位。同时,要关心他们的安全和生活。
四、强化临灾避险和应急处置。凡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基层政府和单位要迅速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对危险区域要设置警戒线,防止群众在转移后擅自再次进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地质灾害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技术指导,进一步组织开展灾害点周围的隐患排查,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物资、资金、设备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并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水利、交通、铁道、建设、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
六、加大防灾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通过开展贴近实际、简便易学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全面普及预防、辨别、避险、自救等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知识,提高干部群众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明确险情发生后撤离转移的路线和避让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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