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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9年11月10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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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办发电[2009]10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四川省2009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优化升级,确保完成2009年我省工业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7〕31号)以及国务院印发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2009年全省关停和淘汰221户落后产能企业及工艺技术装备,实现节能251.3万吨标准煤。

  二、原则

  (一)统筹兼顾。将淘汰落后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灾后恢复重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相结合,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严格按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开展淘汰落后工作。

  (三)明确主体。坚持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企业为实施主体,市场为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促使落后产能尽早退出市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四)区别对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稳妥有序推进。在当前产能过剩的情况下,切实抓好高载能行业和传统产业特别是239户重点监控企业淘汰落后工作。

  三、措施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投资主管部门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地区,要限制建设新(扩)建项目;环保部门对关停和不按期淘汰生产线、设备的企业要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对纳入关停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质量技监部门对关停企业要依法吊(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对关停或淘汰落后生产线、设备的企业要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经委、发展改革委、电监部门对列入关停名单或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承诺等量淘汰的项目已获核准的,当地政府要加快兑现淘汰落后产能的承诺。

  (二)建立技术进步长效机制。完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重点围绕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实施技术改造,通过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形成技术进步与淘汰落后互相促进的长效机制。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的地区,在安排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推动以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

  (三)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着力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市(州)要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各级财政、经济主管部门要确保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投资主管部门对因淘汰落后产能转产国家鼓励类项目的,要优先予以核准、备案或转报,并在财政各专项资金中予以倾斜扶持;劳动保障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需分流安置的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引导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

  四、要求

  (一)加强落实,严格考核。各地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节能降耗目标和工业发展实际,科学制订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企业;对于未列入本年度省政府淘汰落后计划,但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实施淘汰。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将淘汰落后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任务的地区要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省经委要牵头做好全省淘汰落后产能日常工作,及时通报各地淘汰落后情况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统计、国资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节能量统计、测算和国有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工作。各地要在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公室的协调下,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淘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查,严格执法。各市(州)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督促企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确保淘汰落后工作可查可核。监察、环保、质监、工商、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和主要用能工艺设备实施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生产企业(生产线、设备),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年底前省政府将组织对重点市(州)和重点企业淘汰落后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四)加强指导,稳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淘汰落后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积极申报国家淘汰落后和节能技改财政奖励资金,指导本地关停企业深入细致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要将淘汰落后工作同灾后恢复重建、企业技术改造、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培训等工作相结合,积极推动方案顺利实施。

  (五)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各类媒体要大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淘汰落后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企业,以及淘汰落后的好作法、好经验进行宣传报道,为淘汰落后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川府办发电103号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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