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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2009年09月28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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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府办发电[2009]9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管理,各政府责任部门要跟踪监管流转的承包地, 尤其是基本农田, 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耕作层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不得以发展生态观光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种植非农作物。

  各级人民政府要顾全大局,立足于区域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自给有余的原则,正确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严禁以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为代价进行所谓农业招商引资和变相改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严禁在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土地承包者的权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规划,研究并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建立结构调整项目的审核机制,严格管理,认真实施,不断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实惠。

  二、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

  一要认真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规划指标。二要依据法律规定足额划定基本农田。积极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划定的基本农田转绘到二调成果图上,将其落实到田间、地块。三要落实保护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乡镇与村民委员会要分别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的承包地块,村组应与农户签定协议,准确载明承包土地中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和保护责任与义务,其主要内容要在村组内公示,做到家喻户晓。

  三、强化履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一要将依法划定的基本农田向社会公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制作永久性标志牌,将保护面积、位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内容镌刻其上广而告之,让社会监督。二要提高基层干部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责任观念,要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正确规范指导农业结构调整和承包土地流转。三要引导土地承包户正确处理土地自主经营与依法依规的关系以及经营的市场取向与耕地的用途管制的矛盾,增强农民群众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四要制订有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措施,建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审核指导机制,规范和指导承包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五要严格土地执法,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将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基层乡镇领导年度考核内容和主要负责人调动离任审计内容。六要探索建立耕地质量保护与管理长效机制,明确耕地质量建设、保护与管理的法律责任和部门职能职责,实现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和用途管制。要保证农村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用途不改变,保护粮食生产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统筹城乡发展用地,保障工农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开发整理土地,以建设促保护,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保护、监测和管理,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指导和监管,对农村承包土地流转进行规范和指导。要加强中低产田土改造,开展耕地地力培肥,进行基本农田地力预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地力等级划分,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综合生产力,合理规划和指导农业产业布局,保证粮食播面、防止土地撂荒,促进粮食和农产品生产,保护粮食安全。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支持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全面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四、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执法监察和动态监管工作,加强事前防范,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行为,坚决防止以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承包土地流转为名实施土地违法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耕地和基本农田破坏或损毁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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