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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4-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关于规范稳妥实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的工作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5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在我省平稳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选产品挂网和协议签订工作
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中选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建立配送网络,履行供货承诺,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仍由中选企业按中选价进行供应。
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和各统筹地区应组织中选企业与医疗机构及时签订采购协议,压实合同履约责任。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中选企业,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可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产品按照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动参考价规则等相关要求挂网并实行动态管理,且原则上不高于同采购组接续采购最高有效申报价。采购周期内,如有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产品接受不高于相关采购组最高中选价挂网,经企业申请、药品联采办同意后,可视同中选产品。
二、强化中选产品供应及使用情况监测
(一)加强供应保障。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和各统筹地区应健全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配送常态化监测机制,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关注价格较低的A类中选产品的供应和使用情况。建立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问题反馈机制,畅通沟通渠道,认真核查处置供应保障问题。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每月10日前向药品联采办报送中选产品执行情况,包括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等指标,当出现反映集中的产品质量或供应等影响集采实施的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二)促进合理使用。各统筹地区应督促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产品进院工作,中选结果执行3个月后对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指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选择经济性更高且能保证供应的中选产品,确保群众受益。对于医疗机构反映的特殊病情患者使用胰岛素的特殊临床需求,需综合考虑患者诊断、不同通用名胰岛素的适应症等谨慎研判、加强指导,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在保证各中选企业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经商签约的中选企业,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各中选产品的采购量,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完善考核方式。
三、落实货款预付政策
按照我省药品集采医保资金预付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合同约定采购量内的中选产品,由医疗机构书面委托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使用医保基金,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上的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预付药品采购货款。在三方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并按规定预付剩余货款。
四、采购执行周期
本次胰岛素集采周期自2024年7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五、其他
其余中选结果、采购协议签订、价格管理、医保支付等未尽事宜,按照《采购文件》、公告、《工作提示》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要求执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