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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药品企业:
前期,我局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相关工作的函》(医保办函〔2023〕104号)要求,发布《关于开展已挂网药品价格协同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消除在我省不合理高价、歧视性高价。截至目前,仍有少数企业未按要求完成价格调整。为进一步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局价格协同工作要求,现拟对前期未按要求完成价格调整及申诉理由不成立的相关产品再次给予调整的窗口期,请相关药品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价格调整。如企业逾期未按要求完成价格调整的产品,我局将按国家监测价进行统一调整。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