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763894/2023-00004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2 | 发布日期: | 2023-02-24 | 文 号: | 川医保规〔2023〕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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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3〕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等文件要求,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经研究,现公布“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互联网首诊”“互联网首诊(普通门诊诊查费)”“互联网首诊(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互联网首诊(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应以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为基础,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使用。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首诊服务价格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执行现行线下相应等级医师的门诊诊查费价格标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按“互联网复诊”项目执行。
二、新增“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推荐的治疗方式,新增“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应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水平等因素,按规定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三、医保支付政策。“互联网首诊”“互联网首诊(普通门诊诊查费)”“互联网首诊(专家门诊诊查费—副主任医师)”“互联网首诊(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临时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甲类支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使用的“俯卧位通气治疗”临时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甲类支付。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等有关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四川省“互联网首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