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 |
成文日期: | 2024-05-13 | 发布日期: | 2024-05-14 | 文 号: | 川医保中心办〔2024〕1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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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关于调整省本级产前检查标准的通知
省本级参保单位、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国务院号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进一步提高群众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现就调整省本级产前检查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方式
省本级产前检查费按照定额补助标准报销。
二、报销标准
(一)生育1000元;
(二)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三)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三、有关说明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和终止妊娠时间判断待遇。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