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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1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两年以来,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费用预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压力,达到政策预期效果。为继续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走深走实,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有必要在《暂行办法》期限届满后继续实施。在对《暂行办法》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后,按规定印发公布《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付条件及标准。为确保基金安全,对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即管理规范、经营正常;具有债务偿还能力;支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通过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在用药械。预付标准体现对实现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以下简称“三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倾斜。
(二)预付程序。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规范预付程序。
(三)预付金收回。针对可能对基金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形,设置预付金收回的条件和时限及法律保全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四)预付金管理和核算。根据国家关于“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预付”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基金长期运行可持续的前提下,连续12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平均可支付月数达到6个月以上的地区可实行基金预付。同时考虑到异地就医全省统一清算的规则,明确异地就医结算预付金不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限制。
(五)预付金监督。为确保基金安全,必须加强对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金管理的监督,将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纳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的范围。明确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各方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监管作用。明确各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