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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7日,省医保局会同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要求,立即研究出台了本《通知》,确保我省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一是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住院患者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细化我省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政策等。
二是规范我省临时医保目录。在国家规定基础上,细化我省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新增复方氨酚烷胺等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三是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四是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并明确部门职责。包括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流程,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