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2023年第39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可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应急管理厅反馈。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4日。原《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川应急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