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政策解读
一、相关背景
2023年9月1日《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应急管理厅梳理汇总了涉及新修订《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制定了相应的裁量权标准。同时,按照2023年11月1日公布的《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对2023年3月印发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表述格式上的修订,并新增涉及省条例的内容,形成了《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出台过程
应急管理厅先后征求了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于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在厅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3年8月8日应急管理厅组织了专家论证,经充分讨论,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论证。
2023年10月25日,四川应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从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综合评估,评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2023年12月26日经应急管理厅第39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5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对62项具有裁量幅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细化量化,明确了违法行为、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其中,44项为2023年3月印发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已规定的内容,18项为针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新增内容。同时,废止了2023年3月印发的《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2月5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4日,有效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