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宏康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479581527XM
法定代表人
李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药监罚决〔2024〕1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以23元/盒的单价,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杨某处购进120盒凉血解毒颗粒(批号:230501)。2023年7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凉血解毒颗粒以30元/盒的单价,分别销售至深圳市永生堂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6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2.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7月4日
处罚机关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000MB1808933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