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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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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09

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川宏康医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479581527XM

法定代表人

李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药监罚决〔2024〕1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以23元/盒的单价,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自然人杨某处购进120盒凉血解毒颗粒(批号:230501)。2023年7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凉血解毒颗粒以30元/盒的单价,分别销售至深圳市永生堂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36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2.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7月4日

处罚机关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000MB180893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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