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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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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15

为提升公众参与度,准确识别《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24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征求《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和概况


(一)项目名称:《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项目概况:为进一步推动川渝药品监督管理一体化,统一四川省和重庆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标准,规范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我局与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起草了《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见附件1)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见附件2),并单独起草了《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见附件3)。经前期征求各方意见,我局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实施单位: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一)对象范围:《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中可能受其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相关行业、相关企业等。

(二)主要事项:

1.对《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态度;

2.《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可能产生哪些社会稳定风险;

3.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单位提交口头、电子或书面意见,发表意见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明确意见建议具体指向的文件名称,以便根据需要进行信息反馈。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作出反映。

四、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一)单位名称: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三泰魔方b1栋7楼

(三)联系人:周文娟律师,电话:13666218013,邮箱:wenjuan.zhou@sgla.com

三、公示期

自公示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附件1《药品批发企业检查实施细则》

附件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检查实施细则》

附件3 四川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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