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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 |||
2021年 第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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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24 | |||
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11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等15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方穿心莲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山西旺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麻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水分。 经遂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内蒙古海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心达康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甘肃河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肉蔻四神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装量差异。 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广东一片天医药集团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牛黄解毒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土大黄苷。 经雅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省天府神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淫羊藿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药屑杂质。 经雅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省泓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淫羊藿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药屑杂质。 经雅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宜宾仁和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淫羊藿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药屑杂质。 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生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桑叶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总灰分,浸出物,含量测定。 经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芷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 经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龙眼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经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仁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青葙子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泸州百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法半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经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前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利民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前胡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含量测定。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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