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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2021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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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0-08

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等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3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大叶茜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药屑杂质。

经资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陈香露白露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重量差异。

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乐山老年病专科医院生产的1批次楂何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装量差异。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3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2021年 第12号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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