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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 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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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4-12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就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第35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整改。

三、已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旧平台产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6月30日前提交该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配方和产品标签样稿等资料,完成产品信息补录。

四、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备案人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销备案产品的书面申请。主动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该产品保质期结束。

五、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或完成补录的产品,将依法予以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进口。

特此公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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