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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9    责任编辑:体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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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体〔202156


各市(州)体育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已2021年第11次局务会议过,现印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

                                  202199      

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本省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依法实施体育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单位)。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畸轻或者畸重。

    同一部门(单位)对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体育行政违法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定依据和裁量标准。

第八条  对于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本着先教育、后处罚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不及时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严重妨碍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实施伪造、涂改、转移、销毁证据以及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故意违法或者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依法进行合议,对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裁量权的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最终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报送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办法十一条的情形决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公众关注程度高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情况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公开案情及案件查办情况的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体育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的工作情况,应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办案部门、审核等审批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权确定处罚标准。

对属于从重情形的行为,在确定处罚标准时应适用幅度范围内的高档处罚标准;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的行为,无从轻情形的,适用幅度范围中档处罚标准;有从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范围内的低档处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办法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办法20211010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

行政处罚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1)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
2)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3)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
4)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第14条:本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31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较轻

有违法情形之一,且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承诺主动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有违法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2倍以上10000元以下

较重

有违法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

严重

有违法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

序号

行政处罚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2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1)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2)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彩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第41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较轻

有违法情形之一,且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承诺主动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有违法情形之一,违法情节一般,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能及时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较重

有违法情形之一,违法情节较重,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经通知后仍未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严重

有违法情形之一,违法情节严重,违法事实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序号

行政处罚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3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场馆管理单位:
1)场馆管理单位在公共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吸烟区(室);
2)场馆管理单位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日国务院发布,201626日第一次修订、2019423日第二次修订)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322号)第2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甲类场所包括:(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第21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23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第24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38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40条:体育馆是指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等。

较轻

有违法情形之一,尚未造成负面影响或危害后果,承诺主动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有违法情形之一,已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10000元以下

较重

有违法情形之一,已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且逾期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对个人: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较轻

违法事实存在,认识错误态度良好,能立即改正的

责令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违法事实存在,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的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较重

违法事实存在,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并阻碍执法的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4

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30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违法事实存在

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5-1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公布2013718日第一次修订、201626日第二次修订)第36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事实存在,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承诺限期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不足30000或虽无违法所得但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

较重

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

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

严重

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80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

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5

序号

行政处罚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5-2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公布2013718日第一次修订、201626日第二次修订)第37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较轻

违法事实存在,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影响,承诺限期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不足30000或虽无违法所得但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拒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较重

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拒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拒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严重

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拒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违法事实存在,违法所得100000元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5倍;拒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序号

行政处罚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5-3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1)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2)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未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3)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未能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4)经营期间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并未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22号、第24号修改)第20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21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22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23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28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事实存在,未造成不良后果,承诺主动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违法事实存在,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10000元以下

较重

违法事实存在,逾期未改正且经催告仍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序号

行政处罚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5-4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第22号、第24号修改)第24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29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经教育后能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并配合体育执法人员的

责令立即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20000元以下

较重

力拒绝、阻挠体育执法,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罚款金额为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相关链接:《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体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http://tyj.sc.gov.cn/sctyj/zcjd/2021/9/28/6a03e6fb9ded4130b877ea61acd4fac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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