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青少年(学生)体育工作,促进全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青少年(学生)体育竞赛环境风清气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制度文件,省体育局和教育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因编制时间紧张,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3年12月15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单位:四川省体育局(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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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青少年(学生)体育竞赛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体育局
2023年12月5日
附件
四川省青少年(学生)体育竞赛赛风赛纪及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青少年(学生)体育竞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责任,严肃处理,确保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竞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总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等制度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体育局、教育厅)主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主办,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四川省青少年体育联合会、学生体育协会所主办或承办的各类青少年(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市(县)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单项体育协会、学生体育协会主办或承办的市级及以下各类青少年(学生)体育竞赛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在参加四川省相关青少年(学生)体育竞赛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赛风赛纪或兴奋剂违规:
(一)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
(二)消极比赛、干扰比赛秩序、操纵比赛;
(三)以诋毁、谩骂、吐唾沫、打挑衅侮辱性手势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相关人员;
(四)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非正常技术动作和赛场暴力行为,如恶意肘击或伸脚、打架、群殴,以推、撞、击、打、踢、踩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相关人员等;
(五)以占据场地、破坏器材等形式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干扰执裁,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
(六)为获得不正当比赛成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七)无故弃权或罢赛,或在赛事活动期间饮酒、赌博、打架斗殴;
(八)发表、传播或向媒体散布不实、不当或不负责任的言论;
(九)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影响;
(十)其他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违规的言行。
第四条 按照尊重事实、公平公正、执行从严的原则,对违反赛风赛纪的单位和人员,采取批评教育与行为处理相结合,坚决遏制违规违纪行为。体育竞赛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违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一)警告;
(二)停止或取消参赛资格;
(三)取消比赛成绩;
(四)停赛(停止参加赛区工作)若干场;
(五)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六)赛会通报批评或全省通报批评;
(七)根据违规违纪程度,取消全省(全国)体育比赛1-4年参赛资格;
(八)暂停、降低或取消裁判员执裁资格;
(九)取消省运会参赛资格;
(十)终身禁止参加全省青少年(学生)体育比赛。
以上各项处理措施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 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运动员和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零出现”为目标,坚决做到“零容忍”。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管理机制
第六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学生体育协会和赛事组委会应履行所举办赛事的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监管责任。各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承担本单位参赛队伍和人员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主体责任,各参赛队领队是本运动队赛风赛纪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组(竞)委会资格审查组负责监督管理运动员(队)参赛资格,并接受各运动队对运动员(队)资格问题的投诉。
第八条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区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定期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人员学习相关规则和管理办法等,引导教练员、运动员和相关人员做遵规守纪的表率。
第九条 各参赛运动员、领队、教练员和随队人员要严格执行《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省运会总则等相关文件要求,自觉遵守赛区和单项竞赛组(竞)员会各项规定,自觉维护竞赛秩序,保证体育竞赛活动安全、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各组(竞)委会要不断健全完善竞赛申诉、仲裁等纠纷处理机制,完善赛场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赛会工作人员、裁判员、仲裁人员要严格遵守竞赛纪律,严格落实公平竞赛要求,规范竞赛组织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公平、公正、有序举办。
第十一条 在省运会、省锦标赛(冠军赛)、贡嘎杯和其他重大赛事期间,省体育局、教育厅相关单位或协会主要负责人、相关项目竞赛负责人原则上全程值守、深入赛区、靠前指挥,第一时间化解风险,现场解决突发问题和纠纷。
第三章 运动员(队)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十二条 运动员(队)在赛区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体育局、教育厅有关赛事纪律及赛区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或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等处理。若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运动员(队)出现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执裁、不服从判决、故意拖延比赛时间及扰乱赛场秩序和组织、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比赛成绩、赛会通报批评或全省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四条 运动员(队)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罢赛(无故弃权、无故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比赛成绩、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赛会通报批评或全省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五条 运动员(队)出现打架斗殴、发表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言行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比赛资格、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赛会通报批评或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全省(全国)体育比赛1-4年参赛资格等处理。省级项目训练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比赛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追加处理。
第十六条 运动员(队)出现故意伤人、故意损坏比赛器材及公共设施等暴力行为的,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比赛成绩、取消参赛资格、赛会通报批评或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全省(全国)体育比赛1-4年参赛资格等处理,若情节严重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运动员(队)出现违背体育道德精神及公平竞赛原则,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比赛,若出现消极比赛、无故弃权、赌博、假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比赛成绩、赛会通报批评或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全省(全国)体育比赛1-4年参赛资格等处理,若情节严重的,给予终身禁赛,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运动员(队)严格执行省体育局有关资格注册、资格审核的规定,出现资格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认定时间和违纪程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比赛前认定的,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不予补报换人;比赛中认定的,取消运动员后续比赛资格,对已经取得的成绩,个人项目取消成绩和名次,集体项目取消该运动队成绩,成绩名次依次递补;比赛后认定的,个人项目取消已取得的成绩和名次,集体项目取消该运动队成绩,成绩名次依次递补。
(二)凡在比赛期间或比赛结束后,参赛运动员被取消比赛资格的,给予该运动队赛会或全省通报批评;属于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该运动员及教练员1-4年省级比赛资格。
(三)省运会运动员参赛资格通过公示程序接受各参赛单位监督,各参赛单位可利用自查、互查或举报等形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省体育局、教育厅收到市(州)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关于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的正式举报材料后,进行审查和复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章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十九条 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体育局、教育厅有关赛事纪律及赛区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或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等处理。若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出现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比赛对手收送钱物,或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私下与裁判员、仲裁人员、比赛管理人员联系和接触,影响比赛公平、公正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赛区工作资格、全省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队)出现打架斗殴、消极比赛、罢赛、拒绝领奖、无故弃权、故意损坏比赛器材及公共设施、暴力性违纪等恶劣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赛会通报批评、全省通报批评、停止全省(全国)体育比赛工作资格1-4年、终身取消参与全省体育比赛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比赛期间,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若出现发表不文明、侮辱性或谩骂性言论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等处理。省级项目训练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比赛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进行追加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出现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煽动运动员情绪、煽动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或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工作地点进行无理质问、干扰工作,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竞赛规则作出判罚,第二次直接取消当事人参赛资格,若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赛会或全省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出现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假赛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参与全省体育比赛资格、取消全省(全国)体育比赛资格1-4年的处理。若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比赛期间,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若出现饮酒、赌博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取消比赛资格、赛会通报批评或全省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因对判罚有异议,出现不按程序申诉,以错误言行诱导运动员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正常进行,以及通过自媒体或向媒体散布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赛会通报批评或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全省体育比赛资格1-4年等处理。
第五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裁判员在赛区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省体育局有关赛事纪律及赛区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或取消执裁资格、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等处理。若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级项目训练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学生体育协会要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裁判员选派原则,严格执行地域回避和特定关系回避规定,细化执裁评估标准,建立裁判员“黑白名单”制度,严禁“带病上岗”。
第二十九条 省级项目训练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学生体育协会要加强裁判员的选派、培训和管理,加大对执裁情况的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裁判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当场比赛执裁资格、停止执裁资格1-3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裁判本次体育比赛裁判员执裁资格:
(一)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二)执裁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三)酒后执裁的;
(四)累计存在三次的重大错判、漏判。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下一年度全省体育比赛裁判执裁资格:
(一)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二)有意偏袒一方;
(三)累计存在五次的重大错判、漏判;
(四)比赛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五)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相关裁判员1-3场执裁资格:
(一)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存在不礼貌行为;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
(三)存在明显错判、漏判、偏袒,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禁止全省体育比赛裁判执裁资格,并通报裁判员审批管理部门,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一)接受运动队礼金礼品、宴请和消费娱乐等活动;
(二)不遵守赛会规定,存在酗酒、赌博违纪行为;
(三)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
(四)参与打架、斗殴,发表不文明、侮辱性或谩骂性言论的;
(五)发生假球、赌博、黑哨、操纵比赛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理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并通报裁判员所属单位:
(一)取消1-3场执裁资格或取消本次赛会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对于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赛事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后报备赛事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通报所属工作单位。根据职责进行以下处理:
1.裁判员属于本省体育行政部门注册管理的,如所属单项裁判员管理职能已转移的,由对应的单项体育协会负责作出相应等级的处理;对于单项体育协会不健全的,由省级项目训练单位向上级单项体育协会提出处理意见,由上级单项体育协会对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理。
2.裁判员在非本省注册管理的,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要求,由省体育局提出处理建议后转交对应的主管单位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反兴奋剂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从严管理的原则,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赛环境,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省体育局负责组织全省反兴奋剂工作。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反兴奋剂工作。省级反兴奋剂机构、省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成都体育学院、相关行业(机关)体育协会、省级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教育厅及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校园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本单位反兴奋剂领导小组,单位“一把手”为小组组长,其余班子成员任小组成员。配备固定的反兴奋剂联络人,并划拨反兴奋剂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按照“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要求,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倡导“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价值观,传播纯洁体育理念,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管理单位要通过教育讲座、专题学习、教育准入、拓展活动等方式,对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要进行分级分类教育,设置不同主题和不同深度的教育内容,做到理论与实践、讲授与练习融会贯通。
第四十条 各单位须结合实际制定药品、营养品、食品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杜绝食源性药源性兴奋剂违规事件发生。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须加强运动员治疗用药的管理。制定运动员就医、用药制度。运动员因医疗目的确需使用《兴奋剂目录》含有所列禁用物质的药物或者禁用方法时,运动员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印发的《治疗用药豁免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营养品管理,规范采购渠道,确保运动员所使用的营养品不含任何禁用物质。制定营养品发放使用制度,杜绝运动员误服误用营养品发生兴奋剂违规。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须制定运动队餐饮管理制度,定点采购肉食品,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兴奋剂责任,同时避免在运动员餐厅以外发生食源性兴奋剂风险。运动队外出训练或比赛前,应制定外出训练或比赛食品安全工作方案。
第四十四条 注册代表四川参赛的运动员,凡纳入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和检查库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运动员本人是行踪信息申报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熟练掌握行踪信息申报工作规定和流程,杜绝发生错报、漏报、瞒报行踪信息。
第四十六条 省运会、省锦标赛(冠军赛)、贡嘎杯等重大赛事期间,由省反兴奋剂中心按照兴奋剂检查程序、标准,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运动员及运动员管理单位须配合做好赛内、赛外兴奋剂检查。
第四十七条 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调查职责时,有权依法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驻地等开展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八条 如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对涉及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违规违纪处理的执行与申诉
第四十九条 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受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干扰、抗拒调查,或同一单位、同一人连续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给予从重和加重处理。
第五十条 各组(竞)委会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竞赛组、裁判组赛后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由赛事组委会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全省体育比赛1-4年参赛资格以及终身禁止参加全省体育比赛等处理的,向省级项目训练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学生体育协会报备。
第五十一条 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个人或相关单位宣布并执行。个人或相关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赛事组委会或赛事主办方提起申诉。对裁判员判罚有异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或单项体育协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运动员资格问题的申诉投诉,原则上截止赛前组委会(联席会)会议结束。如开赛后对运动员冒名顶替问题投诉,须在当场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提出;对处理结果的申诉,截止时间为处理件送达后3天(72 小时)内,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十三条 投诉、申诉应需同时提交有领队签字的申诉(投诉)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无领队签字或没有相关佐证材料或超出规定时间的申诉(投诉),视为无效申诉(投诉)。
第五十四条 各类竞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出现的赛风赛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各竞赛组(竞)委会要畅通申诉渠道,对申诉举报要及时受理、从快查处,对可能出现舆情,要提前预判、防范化解。
第五十五条 对兴奋剂违规的处理出现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相关规定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仲裁机构另有裁定或决定的除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与之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程度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运动员(队)、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取消参加赛事各项评奖活动的资格。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