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体发〔2021〕4号
各市(州)体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31日
四川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
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体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2个专业类别:体育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
(一)体育教练员。指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
(二)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运动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四条 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体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奉献精神,作风端正。具备从事体育专业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在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专业技术责任或定性为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5.发生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禁赛期和禁赛期满后4年内都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体育教练员
1.初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教练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
2.中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
3.高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4.国家级教练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二)运动防护师
1.初级运动防护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
2.中级运动防护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
3.高级运动防护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4.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取得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体育教练员
1.初级教练
(1)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2.中级教练
(1)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博士学位除外):
①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②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4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省级优秀水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3.高级教练
(1)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有1项以上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①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多次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全国优秀水平。
②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9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多人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4.国家级教练
(1)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有2项以上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①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一次奥运会前3名;
②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得两次奥运会前8名;
③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多次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④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2次奥运会前3名;
⑤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获得3次奥运会前8名;
⑥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20名以上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其中有5人进入国家队(无国家队项目须有5人代表国家参加世界和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多人获得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5.其他要求
(1)体能教练。对于指导运动员改善身体形态、提高身体机能和运动素质的体能教练,各等级体能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体能训练领域。其主管训练的多名运动员须达到各级运动队体能锻炼标准。认定体能教练训练运动员取得的比赛成绩,以训练1年以上,或训练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为时间界限。
(2)群众体育教练。对于开展群众体育运动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工作的群众体育教练,各等级群众体育教练在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训练竞赛的研究、代表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应属于群众体育领域。训练2年以上的群众体育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群众体育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参加各级各类群众体育比赛取得的成绩;训练1年以上的青少年运动员,输送至上级训练组织和输送后取得的比赛成绩;以及开展群众体育工作取得的社会效益均可认定为群众体育教练取得的成绩。
其中,以社会效益作为成绩申报教练员职称的,初级教练须组织、参与县级规模群众体育活动;中级教练须组织、参与市级规模群众体育活动,在群众中产生一定的效果和影响,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高级教练须组织、参与省级规模群众体育活动,在群众中产生较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国家级教练须组织、参与全国群众体育活动,在群众中产生重大的效果和影响,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运动防护师
1.初级运动防护师
(1)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2.中级运动防护师
(1)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具备培养、指导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3.高级运动防护师
(1)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任现职以来有2项以上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3)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4.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1)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在运动防护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引领示范作用,任现职以来有2项以上公开发表的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
(3)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第八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
1.初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以上比赛前8名;
(2)省运会1次冠军。
2.中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录取名次;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前6名;
(3)亚运会或全运会前6名;
(4)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其中一个比赛前3名;
(5)省运会2次冠军。
3.高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冠军;
(2)亚运会冠军,并取得以下运动成绩之一:
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其中一个比赛冠军;
②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其中两个比赛冠军;
③省运会3次冠军。
(3)全运会冠军,并取得以下运动成绩之一:
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其中一个比赛冠军;
②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其中两个比赛冠军;
③省运会3次冠军。
4.国家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冠军,并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其中一个比赛冠军;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3次冠军;
(3)曾取得过奥运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担任国家队教练员,主管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前3名。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2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人员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一)中级教练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前8名;
2.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等4项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前3名;
3.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5项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冠军;
4.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2次省运会冠军。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1.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前8名;
2.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等4项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前3名;
3.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5项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冠军;
4.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2次省运会冠军。
第十四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一)高级教练
1.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前3名;
2.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等4项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冠军。
3.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5项比赛中任意两个比赛冠军。
(二)高级运动防护师
1.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前3名;
2.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亚运会、全运会等4项比赛中任意一个比赛冠军。
3.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5项比赛中任意两个比赛冠军。
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一)国家级教练。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的主管教练。
(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4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
第十六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七条 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脱贫攻坚政策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根据申报者情况要求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体育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对应高级教练,原国家级教练对应国家级教练。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第二十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
(二)“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损失在10-100万元。
(三)“任现职”是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四)“比赛”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认定的比赛。
(五)“世界水平”是指所带运动员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并取得录取名次。
(六)世界、亚洲、全国、省级“优秀水平”是指所带运动员在相应级别的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前3名。
(七)“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是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世界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八)“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是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亚洲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九)“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是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球类全国顶级联赛,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国家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十)“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是指省运会,以及经省体育局认定的省级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十一)“录取名次”是指按照比赛竞赛规程规定录取的比赛成绩名次。
(十二)“集体球类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是指比赛成绩降低2个名次。
(十三)“输送”是指体育教练员所培养的县级运动队、市(州)级运动队、省级运动队注册运动员选拔为上级运动队注册运动员,“输送”的运动员必须注册在四川省本级或市(州)级2年以上。省级运动队二队向一队输送运动员亦可视为输送。
(十四)“多人”“多次”“多名”是指不少于3人、3次、3名。
(十五)“公开发表”是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或由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定期(每年不少于4期)出版的专业刊物。专业刊物是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www.nppa.gov.cn/)上能查询到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十六)“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区、乌蒙山区。
(十七)“相关相近专业”是指运动康复类专业、竞赛组织类专业、运动训练类专业、运动人体科学类专业、电子竞技运动类专业、健身指导类专业、运动防护类专业等。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四川省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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