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省体育局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局机关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体育局印章包括:局党组印章、局机关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章及各职能处室印章。
第二条 印章应选派一名政治可靠、严守纪律、责任心强的公务员负责管理,或由处室主要负责人自己管理。财务(拨款)印鉴必须分散管理,不得一人集中保管。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由局领导按管理权限审批。经局长批准,可以将部分用印审批权限授权分管局领导,被授权分管局领导不得将批准用印权再授予其他人员。
(一)所有上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国家体育总局(包括训练局和管理中心)的公文,报送省级相关部门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省体育局发布的决定、意见、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省体育局工作部署、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财务报表,运动员引进、交流、注册等,由局长签发。
(二)与省级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由局长或授权分管局领导签发。
(三)下发文件,内容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局长签发;属于业务处室日常事务性工作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四)使用局领导个人印章,需经局领导本人同意。
(五)一般事务性公文(函件),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需用办公室印章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条 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
第五条 用印前,各处室应将局领导签发的批示件交办公室分管文秘的副主任审核;对重要文件,还应交由办公室主任进行二审。
第六条 需用印的公文,必须按文件格式规范印制,凡格式不规范、错漏严重的公文,都必须重新印制后方可用印,以维护省体育局公文的严肃性。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要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检查有无局领导签批件及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手续,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格式正确与否,符合程序后方可用印。不得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工作人员代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场监印。
第八条 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九条 使用印章应在局机关内部进行,不得携带印模外出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用印的,须经局长书面同意。有关单位须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确保印章安全。
第十条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使用印章,必须逐次登记,使用人应在登记薄上签字。用印完毕,印章管理人员应收回局领导签批件,以及留存一份盖章文件(财务报表、证件、介绍信、运动员注册等除外),每季度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对以下几种情况,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一)审批表上没有局领导审核签字。
(二)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三)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四)经办人不是本单位职工,而是聘用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第十二条 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按程序用印。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以及非法使用印章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局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用信函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